青島法院3年審結家事案件43992件 新型案件增多
青島新聞網(wǎng)3月4日訊(記者 陳志偉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今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青島法院三年來家事審判情況。
據(jù)了解,2018年至2020年,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家事案件43992件,占民事案件的10.4%。
近年來,青島法院審理的家事糾紛呈現(xiàn)新特點:案件類型更加多樣化,除離婚、繼承、撫養(yǎng)費等傳統(tǒng)類型的糾紛外,婚約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同居關系糾紛等案件類型呈現(xiàn)增多趨勢。案件處理難度增大,當事人心理對抗性上升,財產爭議標的額增大且財產組成復雜,當事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財產分割上,矛盾沖突較為激烈。除此之外,女性維權意識增強,家事案件中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增高;家庭暴力以多種形式存在,冷暴力逐步成為家庭暴力較為普遍的表現(xiàn)形式。
青島中院民五庭負責人介紹,“針對家事糾紛矛盾激烈的特點,青島法院推行柔性解紛理念,探索‘圓桌審判’‘溫馨調解室’等舉措,不斷降低當事人的訴訟對抗性。依托家事糾紛聯(lián)動工作機制及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青島法院廣泛匯集相關部門及社會力量,實現(xiàn)糾紛訴訟調解和多元化解的優(yōu)勢互補,妥善化解了大量家事糾紛?!?/p>
2020年,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趙潔法官工作室組織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社區(qū)居委會等力量參與案件處理,全年案件調撤率達94%。平度市人民法院通過“無訟社區(qū)(村莊)”建設,引導家事糾紛在社區(qū)(村莊)就地調解,都取得良好成效。
在妥善審理家事糾紛案件的同時,青島法院高度重視受損家庭關系的修復。青島中院民五庭負責人介紹,“青島法院積極推行案件跟蹤、回訪和幫扶制度,結案后視情況回訪當事人,積極提供咨詢、建議及幫扶,取得良好效果。”
相關鏈接:《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關系”規(guī)定的八個新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標志性成果,在我國立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民法典》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依法保護民事權利進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時代”,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將因《民法典》施行深刻改變。家庭始終是人們最溫馨的港灣,婚姻家庭關系作為與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的關系之一,《民法典》的規(guī)定有哪些新變化?
一、守護婚姻,理性離婚。
《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目的是讓夫妻雙方在冷靜期內進行情緒調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選擇,從而避免沖動離婚。但設置離婚冷靜期并不等于限制離婚自由,離婚主動權仍然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離婚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滿后是否申請離婚,仍然取決于夫妻雙方。同時,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婚姻登記機關協(xié)議離婚的情形,訴訟離婚不受此限,有家暴、虐待等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維護合法權益。
二、婚姻不是兒戲,離婚沒有真假。
《民法典》新增“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的規(guī)定,該條明確了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的同等效力,一旦離婚登記完成,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從法律意義上講,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自愿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無論真實目的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享有撤銷的權利。同時,盡管《民法典》肯定了協(xié)議離婚對身份關系處理的效力,但仍需對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愿進行審查。
三、婚后父母“贊助”買房,出資款不當然認定為贈與。
子女成年后,父母對子女并沒有法定資助義務,若子女婚后仍需父母繼續(xù)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也不為法律支持?!睹穹ǖ浠橐鼍幩痉ń忉專ㄒ唬穭h除了原《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2021年1月1日后,父母為結婚后的子女購置房屋出資時,最好由父母、子女及配偶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父母出資系贈與還是借款。如是贈與,尚需明確約定是贈與子女一方還是夫妻雙方;如是借款,約定清楚還款期限及利息等內容。
四、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避免一方“被負債”。
《民法典》明確夫妻事前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所形成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guī)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出借尤其是大額出借款項時,為避免事后引發(fā)不必要的紛爭,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xiàn)象發(fā)生;另一方面,即使發(fā)生糾紛,債權人也可提供切實證據(jù)證明為夫妻共債,提高追回的可能性。
五、“全職太太”離婚有權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民法典》刪除了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須有約定財產制的前提條件,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這一修改擴大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使家務勞動的價值得到更廣泛的承認和尊重。無論夫妻采取何種財產制度,也無論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是妻抑或是夫,離婚時都可以得到家務勞動補償?shù)木葷?/p>
六、隱瞞婚前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至未婚狀態(tài)。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無效的事由,“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最大程度尊重了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的自由。同時,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恢復至未婚狀態(tài),并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況而自愿結婚,法律會保護雙方的選擇權,婚姻不會被一刀切的認定為無效。
七、公證遺囑不再優(yōu)先,以最后遺囑為準。
《民法典》刪除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規(guī)定,這意味著,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不再優(yōu)于其他形式的遺囑,體現(xiàn)了民法典對遺囑人真實意愿的尊重。同時,根據(jù)“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guī)定,2021年1月1日后,已經設立公證遺囑的人,如果需要變更或撤銷所立的公證遺囑,可不必再特意前往公證處辦理撤銷遺囑的程序,而是重新設立新的其他形式遺囑就可以達到變更遺囑的目的。
八、侄、甥也有代位繼承權。
《民法典》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情形,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繼承。但是,此次擴大不是指第一順位、第二順位上繼承人范圍的變化,而是僅指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第二順位繼承人中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承的部分,即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被繼承人去世,才有被繼承人的侄、甥代位繼承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