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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命案現場位于樂昌鬧市區(qū),在當地引發(fā)了較大影響。新快報記者王劍平/攝 樂昌警方接受新快報記者專訪,談偵辦“森高社”過程稱 好奇貪玩結伙演變?yōu)榉欠ńM織 新快報記者王劍平發(fā)自廣東樂昌 “11·6”命案在樂昌引起了較大關注,當地教育部門和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就此進行了調研,分析查找原因。 針對公眾的種種質疑,日前,樂昌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陳文 “森高社”不屬于黑惡勢力團伙 新快報:警方如何看待這起案件? 陳文明:該案有著與眾不同的特點: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為主體,其中涉及在校學生,包括死者;第二,這是一個團伙犯罪,涉及的學生人數比較多,有二三十人;第三,這些學生在校表現都不太好,學習成績比較差;第四,這些學生是單親家庭或留守兒童;第五,犯罪動機、心理比較沖動,考慮問題不顧后果,就是因為口角,要伺機報復,動用了兇器,在光天化日之下打斗。 針對未成年犯罪,我們采取了慎之又慎的辦案理念,在訊問涉案人員時非常謹慎?,F在來看,基本上達到了我們當初的目的,既對犯罪進行了打擊,又采取寬嚴相濟的教育方式,對涉案人員作出了不同的處理。 新快報:為什么會有那么多孩子卷入該案? 朱子恒:“森高社”不屬于一個黑惡勢力團伙,成員不涉及其他人,都是五中的在校學生。在校學生怎么會組成“森高社”呢?我個人的看法是,他們是出于一種好奇、貪玩心態(tài),大家同學、朋友的關系,三三兩兩拉進來,成為其中一員。他們同我們以往打擊的黑惡勢力團伙有著本質區(qū)別,組建了這個團伙以后,不是出去違法犯罪、謀利益。 只不過發(fā)生了這起命案以后,值得我們關注反思:如果他們的行為不得到及早發(fā)現、教育,可能慢慢形成一股黑惡勢力。雖然他們還小,往后大了呢,成年了呢?就比較危險,不利于他們成長發(fā)展。 “非法組織”特征明顯 新快報:警方為什么把“森高社”界定為“非法組織”? 朱子恒:客觀上他們確實成立了“森高社”,糾集了二三十個在校學生。 陳文明:從我們的調查和訊問來看,這個“森高社”是以林小森為主。通俗地講他是一個大佬,一個牽頭人,能起到召集這幫成員集中到一塊,發(fā)出指令的作用。從訊問材料看,林小森讓大家到他家開會,說我們要去找誰,去報復,成員就跟著去做,這里就具有一個組織的特征。 林平:我們單一把故意傷害案交上去,檢察院肯定會問作案動機是什么,我們也必須去調查清楚。警方的起訴意見書,不一定是認定的事實,要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由法院來認定。為什么到現在我們還說它是“非法組織”,最有力的證據是韶關中院的判決書。判決書上面,法官是認定的(判決書稱“森高社”為“團伙”而非“非法組織”。記者注)。 新快報:警方是如何發(fā)現這一“非法組織”的? 林平:我們不是先掌握“森高社”,才發(fā)現這個案件;而是通過命案,在調查過程中,對未成年人訊問,才發(fā)現了這個所謂的“非法組織”。在辦案過程中,我們一直在考慮:為什么會發(fā)生這起案件?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他們?yōu)槭裁慈⑴c這起命案的打斗?我們做材料找了20多個人,通過大量的旁證,證明“森高社”這個組織確實存在。 新快報:這個組織有沒有自己的結構和章程? 朱子恒:具體他們的結構、幫規(guī),都沒有詳細地反映上來。 利用青少年好奇貪玩心理吸引加入 新快報:林小森是這個組織的創(chuàng)建者嗎? 彭志芳:林小森本人一直都沒有供述,但通過我們大量的訊問,認定這個組織確實是以他為大哥。 林平:林小森是不是組織者、創(chuàng)始人,有骨干成員說了。但具體當時怎么成立的,經濟狀況怎么樣,(警方)還沒有去深挖。 新快報:“森高社”以什么方式吸引別人加入? 朱子恒:利用青少年好奇貪玩的心理。我們從小孩子的心態(tài)來分析,大家會覺得加入以后不會受人欺負。 新快報:根據警方調查,“森高社”成立于2009年底,當時林小森還是一個12歲的孩子。他是否有能力去組建一個“非法組織”并成為“老大”? 朱子恒:12歲也好,十四五歲也好,從他本人的目的和出發(fā)點,我們沒有做深入調查。他組建的心態(tài),坦白地說,我認為是好奇貪玩。 我回想了一下,這也是在校園里邊比較容易發(fā)生的現象。我讀小學時,我們班級也有一個什么“會”,我們組建的時候,目的就是好玩,有什么事大家聚在一起,團結一點。我們并沒有說組建這個組織以后去打架、斗毆、敲詐勒索、收保護費?,F在網絡世界流行QQ群。 一個團伙是貪好玩的形式,還是打架斗毆的形式,完全是兩碼事。林小森這個團伙和社會上的黑惡勢力是截然不同的。但現在發(fā)生了這起命案,確確實實是“森高社”這一伙人參與了整個過程。 偵查方向決定抓“大佬”時間 新快報:根據警方訊問記錄,被問話的學生口供前后反差極大。如果事先他們開了會研究如何報復對方,林小森又下達“開打”命令,他是組織者,為什么開始時大家都沒講呢? 陳文明:這牽扯到一個偵查方向的問題,辦案時首先圍繞是誰造成了死者的死亡;訊問過程中,林小森、“森高社”浮出了水面,他召集了開會。 新快報:為什么警方開始沒有對毆斗組織者林小森采取措施,而是到了案發(fā)第19天才開始訊問他? 朱子恒:開始沒抓林小森,是因為他沒有到現場,沒有參與打斗。我們開始抓的都是到現場參與傷害案的人。我們有自己的偵察方向和步驟。 在掌握了林小森的證據后,老實說,我們確實拿不準該抓還是不該抓。到了一定時候,我們提前把卷宗呈給了檢察院,跟檢察官共同商議討論。對每一個人該抓不該抓,我們是有研究、溝通的。檢察官說,林小森這個人也屬于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才把他抓了。他是一個小孩子,我們要抓他隨時有把握抓到。 法院:警方取證程序存在瑕疵 按照規(guī)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警方訊問時,需有法定監(jiān)護人在場。但多名學生家長告訴新快報記者,他們的孩子被帶走時,并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一些家長事后趕到拘押孩子的地方,也被要求回去等候通知,而不是陪同孩子接受訊問。 樂昌警方解釋稱,之所以這樣,一是孩子們沒有要求,二是有學校老師在場。 “我們要問他們需不需要自己的監(jiān)護人到場,如果他出于面子不需要,怕回家挨打,我們照樣可以開始我們的記錄,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力。”樂昌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陳文明說。 該局刑偵大隊教導員朱子恒表示,警方在案發(fā)后第一時間聯(lián)系教育局和學校,就是讓他們起到監(jiān)督辦案的作用。在實際偵辦過程中,警方絕沒有徇私枉法。 但孩子們稱,在接受警方訊問時,老師并不在場,只是個別時候有老師坐在訊問室門口。 在當日的庭審中,曾有被告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樂昌市五中及老師出具的證明材料,稱公安機關對林小森等人進行問話時,老師曾到場。但因為被問話的學生較多,老師無法一直在場完整地聽取每一次訊問,只是看過問話筆錄后簽名。 律師因此提出:因各未成年被告人被公安機關訊問時沒有監(jiān)護人在場,其在公安機關做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證明力。 韶關中院的一審判決書中在談到此事時認為,“公安機關在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詢問未成年證人時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為由認定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