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wǎng)首頁 > 新聞中心 > 國內(nèi)國際 > 正文

工行儲戶1500萬存款被冒領(lǐng) 銀行稱不承擔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 2010-09-30 07:52:37 字號:TT

????2005年5月17日,胡國慶將15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4.01 0.25%]湖南省衡陽市白沙洲支行。想不到的是,兩個月后,1500萬元存款竟然莫名其妙地蒸發(fā)?!叭グ咨持拗胁樵?,只剩下600元了?!?月20日,回憶起當時的情景,胡國慶仍然心有余悸?!拔乙蟛榭垂ば械谋O(jiān)控錄像,看誰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后來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個名叫吳柳,是白沙洲支行行長吳探林的親弟弟?!?/p>

????如今,時間過去5年多了,1500萬元存款還沒有著落。

????15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

????存款不翼而飛,與工行交涉無果,2005年7月29日,胡國慶向衡陽警方報案。與此同時,胡國慶向衡陽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行支付1500萬元存款。

????報案不久,廣東珠海警方來找胡國慶。原來,1500萬元存款是被別人“冒領(lǐng)”的,“冒領(lǐng)”此款的主犯吳益濤已被珠海警方抓獲。吳益濤還在廣東珠海、云浮等地多次“冒領(lǐng)”他人存款,涉案金額高達3.98億元。

????因為涉及刑事犯罪,衡陽中院告知胡國慶“先刑后民”,中止他起訴工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審理。

????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廳發(fā)了一個情況通報,標題是《關(guān)于衡陽“7·29”票據(jù)詐騙案的情況通報》,因冒領(lǐng)銀行存款影響金融安全,所以公安廳的通報是發(fā)給湖南省地方金融證券管理辦公室的。通報說,“7·29”票據(jù)詐騙案涉案金額1500萬元,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吳益濤,29歲,珠海市萬通達貿(mào)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黃大華,41歲,衡陽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經(jīng)理;是吳柳,35歲,衡陽市三建公司項目經(jīng)理。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其中吳益濤關(guān)押在珠海,黃大華和吳柳關(guān)押在衡陽。他們精心策劃實施犯罪:先是偽造存款單位印鑒,然后進行調(diào)包(將存款單位預留在工行的印鑒換成他們偽造的印鑒),并利用偽造的印鑒,分8次將1500萬元全部轉(zhuǎn)走,其中,吳益濤分得880萬元,黃大華分得620萬元。至于吳柳的“收益”,其在偵查機關(guān)的供述是,“我主要是幫黃大華,想在他的公司攬業(yè)務,他承建新恒泰置業(yè)廣場”。

????因為涉及國家金融安全,湖南省公安廳對案件進行了督辦,并給予技術(shù)支持。湖南省公安廳刑事技術(shù)鑒定結(jié)果顯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兩張預留印鑒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言下之意,工行的預留印鑒被人盜換了。隨后,案件驚動了公安部,公安部的鑒定更全面細致,除了支持湖南省公安廳的結(jié)論外,還鑒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協(xié)議、預留印鑒也不一致。

????存款債權(quán)“被消滅”

????湖南省公安廳的通報下發(fā)后,衡陽市銀監(jiān)局有兩名通訊員對“7·29”票據(jù)詐騙案進行了報道,報道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問題”,工行以侵犯名譽權(quán)為由,將兩名通訊員告上法庭。衡陽市石鼓區(qū)法院判決認定,報道不構(gòu)成侵權(quán),但“應工行的要求”,認定了這樣一個“事實”:1500萬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詐騙犯罪事實,工行對此不承擔責任。

????“這個判決,我們毫不知情?!焙鷩鴳c說,“法院認定,1500萬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簡直不可思議!這是一起詐騙案,已經(jīng)人所共知?!?/p>

????因為“先刑后民”,胡國慶訴工行儲蓄合同糾紛尚“中止審理”。奇怪的是,工行反過來起訴胡國慶,案由也是“儲蓄合同糾紛”,標的還是這1500萬元,法院卻缺席審理了。2010年5月12日,衡陽市雁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雖然吳益濤、黃大華、吳柳等人冒領(lǐng)了1500萬元存款,但工行的“被冒領(lǐng)”行為是“正當支付”,因此,1500萬元存款債權(quán)已不存在。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達,我們根本沒有參加庭審?!焙鷩鴳c說,“在我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判我們的存款不存在了。我們已經(jīng)上訴。”

????截然相反的認定

????2009年3月27日,珠海市中級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益濤、黃大華、吳柳等三人使用虛假的公司印章,將1500萬元存款劃走,構(gòu)成金融憑證詐騙罪。這一犯罪團伙通過私刻存款單位印鑒,調(diào)換預留在金融機構(gòu)印鑒卡的方式,套取存款單位賬上的資金,用于投資項目,然后靠項目申請銀行貸款,歸還之前套取的資金。作案時間從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歷時10個月。主犯吳益濤因具有立功表現(xiàn)(歸案后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偵破其他案件),被從輕判處死緩。

????于是,戲劇性的事情出現(xiàn)了:吳益濤等三人冒領(lǐng)1500萬元存款的行為,被珠海中院認定為犯罪;而衡陽市雁峰區(qū)法院卻認為,這是“正當支付”;石鼓區(qū)法院則認為“不存在詐騙犯罪事實”。

????記者在衡陽采訪時了解到,衡陽市公安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皆認為,1500萬元存款被冒領(lǐng),是用虛假的票據(jù)轉(zhuǎn)走的,是一起票據(jù)詐騙犯罪。目前,公安機關(guān)已經(jīng)從吳益濤和黃大華處追回532萬元,其余被揮霍。

????既然是一起詐騙犯罪,大部分損失又沒追回來,那么,這個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記者到工行白沙洲支行采訪,現(xiàn)任行長陳秋源(案件發(fā)生后,吳探林被調(diào)離)說,記者采訪需要上級批準。隨后,記者又來到工行衡陽市分行,辦公室的劉秘書在請示了行長后對記者表示,“這個案子,我們不接受記者采訪”。

????胡國慶告訴記者:“吳益濤等人,在廣東新興縣建行,采用同樣的手段,套取儲戶資金3000萬元。雖然也經(jīng)歷了一些波折,但云浮中院和廣東省高院最終都支持了儲戶的訴求,判決建行支付3000萬元存款。對于打贏和工行的官司,我充滿信心?!?/p>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后郭華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服務企業(yè),在業(yè)務流程中應承擔嚴格審核義務。儲戶存在銀行的錢,被犯罪分子冒領(lǐng),除非儲戶參與其中,否則銀行應承擔責任。

更多
-

-

相關(guān)閱讀青島新聞

我要評論 提取評論...

網(wǎng)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島新聞網(wǎng)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