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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環(huán)宇董事長為擴股 七次虛假簽名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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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10-03-30 15:45:21 浙江工人日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被告環(huán)宇公司還提供了2008年3月12日第四屆職工持股會理事會決議、2009年9月3日第四屆職工持股會理事會決議各一份,要求證明理事會決議產生第五屆股東會會議代表17人以及職工持股會在參加股東會前,內部已經對方案進行了表決,并全票通過。原告質證時,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和證明效力均有異議,并認為在2009年9月4日參加股東會的時候,作為會議主持人或董事長,均沒有提到職工持股會的代表情況

;還表示上述職工持股會理事會決議是被告在2009年11月11日第一次庭審后形成,要求進行鑒定。法院認為,從證據(jù)落款時間來看,均在原告起訴之前,而即使該證據(jù)并非在落款的時間形成,甚至確是在第一次庭審后形成,因本案系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主要圍繞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至于股東會決議的議事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不屬本案審查范圍,也不是導致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法定事由,因此該證據(jù)的形成時間與原告的訴訟請求無關聯(lián)性,對原告提出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與此同時,法院還認定:職工持股會理事會授權職工持股會的17名代表在參加第五屆第四次股東會時對方案投贊成票。

    公司章程系他人簽名,仍被認定有效

    被告提供了章程一份,要求證明被告召開股東會,并提前15天通知各股東。原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章程上的簽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簽。被告承認“施品潮”不是原告本人所簽。法院認為,該證據(jù)系來源于被告在工商部門登記備案的章程,雖該章程上“施品潮”并非原告本人簽名,但從原告的持股比例來看,不影響被告公司章程的修改通過,因此予以認定。

    但是,施品潮認為該章程剝奪了他作為股東的重大決策參與權,以及根據(jù)章程應該由股東簽名、蓋章的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章程。被告2009年9月4日作出《環(huán)宇公司產權改革方案》正是依據(jù)該章程。“作為基礎性的章程無效,依據(jù)該章程所作的任何股東會決議均屬無效。”施品潮說。

    不服法院僅支持“股東知情權”的訴求

    春節(jié)前,紹興市越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施品潮關于股東知情權的訴訟請求,駁回他的其余訴訟請求。

    施品潮認為《環(huán)宇公司產權改革方案》總股本包含他持有的股數(shù),分配對象也是所有股東,卻由所謂同意改革方案的股東之間進行分配,侵害了他的股東權益。且判決依據(jù)是明顯存在缺陷的《環(huán)宇公司產權改革方案》,有失公正。

    近日,施品潮已依法提出上訴?!盀榱宋业暮戏嘁?,同時也為了其他股東的權利,我一定要抗爭到底?!边B續(xù)三屆榮獲上海市勞動模范稱號的施品潮表示。

    這場發(fā)生在古城紹興的股權之謎仍然撲朔迷離,人們拭目以待……(記者馮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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