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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必知的孕期“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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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奧網 2009-11-26 16:02:14 深圳新聞網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現在絕大多數的孕媽咪都是職業(yè)女性,所以,懷孕生產常是就業(yè)或復職時面臨的難題之一。好多媽媽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總結了以下經驗,希望準媽媽們保護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懷孕時應享有的權利。

懷孕婦女的權利須知

身為職業(yè)婦女,一旦懷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種約束,有些單位也會出現以懷孕作為理由辭退女職工的情況,從而導致懷孕婦女在工作職場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懷孕婦女應享有的權利是什么呢?

一、孕婦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fā)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

1、懷孕解雇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雇,未依約定解雇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雇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雇者,則是并未簽署任何協議書,雇主卻自行解雇懷孕婦女。

2、產后解雇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后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雇。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權利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的規(guī)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另外,女職工在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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