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組成仲裁庭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決。開庭審理,對于仲裁庭查清事實、分清責任、適用法律、公正裁決至關重要,作為當事人必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盡可能地為自己的主張舉證和理論。 仲裁活動中還有一些情況需要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以外及時地與仲裁庭
進行溝通,如:當事人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參加開庭;當事人舉證有困難、希望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因某些原因改變想法,希望由仲裁庭主持調解等。但仲裁委的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仲裁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可以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在案件裁決前也不可以向當事人談論涉及案件的內容,所以當事人在非開庭審理時是不能私自與仲裁庭進行接觸的。 當事人在庭外需要與仲裁庭溝通,要注意以下幾點:一、向仲裁庭反映情況必須通過仲裁庭程序管理的助手,即該案的秘書。二、將有關溝通意見采用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庭。三、反映情況要及時。仲裁庭對當事人及時反映的情況作出判斷后,會將同意或拒絕的態(tài)度立即通過秘書或書面形式對當事人進行答復。確有需要的情況下,仲裁庭還可以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與當事人進行當面接觸、聽取說明。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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