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42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制定這一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
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條例共分9章、89條,分別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種植、實驗研究、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儲存、運輸、審批程序和監(jiān)督管理,以及違反這一條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guī)定。 根據(jù)這一條例,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植物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除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藥用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儲存、運輸?shù)然顒印?p> 麻醉藥品是指具有依賴性潛力的藥品,濫用或不合理使用易產(chǎn)生身體依賴性和精神依賴性。麻醉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類及其他易產(chǎn)生身體依賴性的藥品等。 精神藥品是指作用于中樞精神系統(tǒng),使之興奮或抑制,具有依賴性潛力,濫用或不合理使用能產(chǎn)生藥物依賴性的藥品。依據(jù)其依賴性潛力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法規(guī)解讀 國家將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總量控制。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以健康人為臨床試驗對象。 國家禁止零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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