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3日,在南寧市邕江大橋發(fā)生了令人心痛的一幕:一名15歲的少女被朋友點點等人懷疑偷手機,縱然百般解釋仍不獲信任,為示清白,她縱身跳入河中溺水而亡。今年7月27日,南寧市檢察機關(guān)作出最后處理結(jié)論,不追究犯罪嫌疑人點點的刑事責任。
一群女孩結(jié)為朋友
15歲的小炎剛
剛讀完初二便因經(jīng)常逃學而輟學在家,混跡于社會,不久便在南寧市一家酒吧做了啤酒促銷小姐。
一次,小炎到市內(nèi)一的吧做促銷,正好碰到在那兒領舞的點點,小炎體形瘦小,對于點點豐滿性感的身材羨慕不已,對點點嫻熟熱辣的舞姿更是嘖嘖稱贊,頻頻央求點點教自己跳舞。生性坦率的點點對這一番稱贊十分高興,對小炎的要求也沒有拒絕。一來二去,兩人成了朋友。
在娛樂場所工作的過程中,點點、蕾蕾、蟲蟲、二毛妹丁等女孩子相識并成了朋友。這些女孩子中年齡最大的也只有18歲,小炎是后來通過點點認識了其她女孩。然而小炎在和大家相處的過程中曾被發(fā)現(xiàn)偷過點點的衣服。漸漸地,圈子里的朋友和小炎的關(guān)系疏遠起來。
手機丟失想到“疑犯”
2003年5月的一天,小炎和蕾蕾在一起吃飯,其間小炎借用了蕾蕾的諾基亞手機,但后來由于一大群朋友紛紛到來,大家推杯換盞之時,蕾蕾不知道自己的手機什么時候不見了。后來蕾蕾聽朋友說,小炎在用的手機和她丟失的那部一樣。聯(lián)想到小炎曾經(jīng)有偷過朋友衣服的“前科”,蕾蕾開始懷疑是小炎偷了自己的手機。
蕾蕾等人多次找機會質(zhì)問小炎,但每次小炎都極力否認。為此,蕾蕾等人十分“不甘心”。
6月22日晚12時左右,蕾蕾、點點等人相約來到小炎工作的某酒吧,想再次找小炎談關(guān)于手機的事,把這件事給“了結(jié)”了。
當時,小炎正在酒吧里工作。當她看見幾個友女氣勢洶洶的樣子時,擔心自己勢單力薄會吃虧,于是匆匆向電梯走去。幾個女孩見狀認為小炎是作賊心虛想溜,急忙上前攔住了她。雙方僵持在那兒,大有一觸即發(fā)之勢。
絕望中打的跳邕江
幾個女孩把小炎領到友愛路旁一個夜宵攤上,雙方又開始了激烈的爭論,當點點指出小炎偷別人的衣服和手機時,小炎承認自己偷過朋友的衣服,但不承認自己偷過手機。
看見大家都是一副堅決不信的樣子,她絕望中想到一個證明自己清白的法子:“我可以用跳邕江的方式來證明我在這件事上是清白的!比欢捯粢宦,卻引來噓聲一片。點點說:“我才不信你會真的跳邕江呢,你要真敢去跳我出車費打的送你去,怎么樣?有本事你就真去!”小炎一聽便站起身鉆進路邊的一輛出租車,幾個女孩也擠了上去,剩下的人又打了另一輛車,兩輛出租車向邕江一橋駛?cè)ァ?
幾個女孩子在夜宵攤上的談論讓坐在另一桌的小周聽得清清楚楚,小周也和這幾個女孩子相識,看到她們上了車,他擔心這一群女孩子會鬧出事來,于是不放心地開著摩托車跟了上去。
來到邕江一橋時已是6月23日凌晨3時許。小炎快步走到橋邊,點點想伸手拉住她不讓她往前走,可小炎用力將點點的手甩開了,同去的二毛和剛趕到的小周連忙上前拉住她,不讓她往下跳。點點見狀,說:“你們不用擔心,她肯定不會跳的,她只是說說而已,你們別費勁了!倍贿吅托≈芎狭⑿⊙追鱿聛恚贿吔悬c點不要說了,然而點點并不停口,仍不斷用話來刺激小炎:“她不會跳的,她肯定是在做戲給我們看的……”小炎不等點點說完,用力推開蕾蕾,翻過橋欄后仰著跳了下去。
花季少女命赴黃泉
看見小炎真的跳了下去,大家都傻眼了,愣了一兩秒鐘后,大家又急忙飛奔到橋下試圖找到小炎把她給撈上來。來到橋下,他們發(fā)現(xiàn)小炎落水時剛好有一條小船經(jīng)過,但由于天太黑且水流急,經(jīng)過很多努力都沒能找到小炎。
7月4日,小炎的尸體在邕江下游橫縣長安村江面被發(fā)現(xiàn),經(jīng)法醫(yī)鑒定,小炎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
小炎的父親得到警方的通知后前去辨認尸體,證明了死者確為小炎,于是小炎的父親要求警方追查這件事。
經(jīng)過多方調(diào)查核實,證明點點和小炎的跳江身亡有莫大的關(guān)系,涉嫌故意殺人罪。12月13日,警方在柳州市將犯罪嫌疑人點點抓獲。2004年1月15日,經(jīng)南寧市檢察院批準逮捕。點點如實交待了當天事情發(fā)生的前前后后。
誰為少女跳江擔責
犯罪嫌疑人抓獲了,檢察機關(guān)針對這個案件的處理進行了激烈的討論,討論出現(xiàn)了4種完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犯罪嫌疑人構(gòu)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因為各項證據(jù)表明小炎的死亡與點點的言行有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第二種觀點認為犯罪嫌疑人構(gòu)成直接故意殺人罪,因為她有用語言刺激小炎跳江,阻止他人施救等行為。第三種觀點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小炎的死亡屬于自殺行為。第四種觀點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因其未滿16歲,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7月27日,南寧市檢察機關(guān)最后得出處理結(jié)論:認為犯罪嫌疑人點點的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因其未滿16歲,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文中人名為化名)(記者陸梅
通訊員張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