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刑訊逼供的冤案,使一位貧困大學生遭受牢獄之災并面對死亡的威脅。8年申訴,近20位律師的辯護,省高院終于根據(jù)審判監(jiān)督程序自行糾正了這一錯案———
2月19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分別收到曾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孫萬剛送來的匾額,上面寫著:“實踐三個代表,糾正冤假錯案”。
送匾時,孫萬剛和他的父親淚流滿面。8年來,這個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的原云南省財貿(mào)學院的貧困大學生,不服判決,全家人傾家蕩產(chǎn),先后聘請近20位律師為其辯護,終于在2004年2月10日,被關押了8年后獲無罪釋放。
8年的噩夢令孫萬剛不堪回首:
1996年1月3日,21歲的孫萬剛(1975年11月生,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人)因涉嫌強奸、殺害女友陳興會,被警方拘留。4月30日孫萬剛被正式逮捕。
同年9月20日,云南省昭通地區(qū)(現(xiàn)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孫萬剛死刑。法院認定,孫萬剛在昆明讀書期間,向同學借了350元給女友陳興會作報考費。1996年1月2日,同學打電話給孫萬剛催還借款,孫萬剛向多名朋友借款未果,遂于當晚將陳興會騙至城郊草地上進行了奸淫,并用陳興會的挎包將她勒昏后,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切割她的頸部致死。爾后又對她的右乳房、左眼及腹部各刺了一刀,割下她的左乳房、外陰、會陰、肛門,用泥土擦拭手上的血跡并將泥土塞進陳的盆腔。
這一判決令孫萬剛痛不欲生。
事實的真相是:1996年1月2日晚,就讀于云南省財貿(mào)學院、在家度寒假的孫萬剛與女友陳興會,正相擁著坐在巧家縣城郊的草地上聊天,突然,孫萬剛被一鈍器擊暈,待他醒來后,發(fā)現(xiàn)女友陳興會不見了。就在此時,孫萬剛聽見不遠處有人講話,便循著聲音找去。那個正與陳興會在一起的人對孫萬剛說,他是查賣淫的,很快可以將陳興會放回,叫滿身是血的孫萬剛趕快回去包扎。頭部受到重創(chuàng)、昏昏沉沉的孫萬剛信以為真,來到朋友曹先亮處住了一夜。第二天,在家中焦急等待女友歸來的孫萬剛被警方帶走,此時,他才知道,女友陳興會被強奸后殺害。
孫萬剛不服一審判決,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然而,1998年5月,昭通地區(qū)中院在重審此案后,仍認定孫萬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孫萬剛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訴。同年11月,省高院下達終審判決,這一次,高院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撤銷重審判決中對孫萬剛的量刑部分,判處孫萬剛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幾次敗訴,令獄中的孫萬剛幾近萬念俱灰。在親人的鼓勵和支持下,孫萬剛強迫自己一次又一次重新燃起希望,在獄中一頁又一頁地寫著申述。
受孫萬剛委托,經(jīng)過調查,律師們發(fā)現(xiàn),用于判決生效的證據(jù)漏洞百出,有關孫萬剛故意殺人罪的證據(jù)完全不足。
律師們指出,盡管孫萬剛所穿衣褲和睡過的床單上沾染有與陳興會相同血型的血跡,但它并不能證明孫萬剛有殺人行為,血跡出現(xiàn)在孫萬剛身上不能排除是第三人所為;而且,警方在現(xiàn)場找到過既不是陳興會又不是孫萬剛身上脫落的白色鈕扣,這一證據(jù)證明了當時有第三人出現(xiàn)在現(xiàn)場;此外,殺害陳興會的作案工具一直沒有找到,這一關鍵證據(jù)的缺失,使判定孫萬剛為殺人兇手的結論缺乏重要依據(jù);根據(jù)法醫(yī)對陳興會尸體的鑒定,其體內(nèi)體外都沒有發(fā)現(xiàn)精斑,甚至連其他相關殘留都沒有發(fā)現(xiàn),這說明陳興會在被害前也許并沒有有過性行為,孫萬剛的強奸罪是無法成立的。
律師們認為,孫萬剛與陳興會是熱戀中的青年男女,為人和氣的孫萬剛不可能為了350元就對自己深愛的戀人產(chǎn)生仇恨,進而將其強奸并殘忍地殺害。
本案中直接證明孫萬剛是殺人兇手的證據(jù)是孫萬剛自己的供述。然而,他本人的供述前后卻存在著很大差異。一開始,他堅持說自己從未殺害過陳興會,后來又說殺害了,再后來又完全否認。從他眾多的供述可以看出,他只作過兩次有罪供述,其他多次都是無罪供述。根據(jù)孫萬剛的申訴,他之所以作出有罪供述,是因為他無法忍受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他進行拳打腳踢、饑渴、困倦、罰跪、上肩銬、用繩子吊打等方式刑訊逼供、誘供。
因此,辯護人在辯護中指出,孫萬剛不但不是本案的制造者,反而是本案的受害者,而且是嚴重的受害者。由于本案程序嚴重違法,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嚴重違反法律行為,使孫萬剛不忍煎熬,作出幾次對自己不利的供述,最終導致冤案的產(chǎn)生。
2002年,孫萬剛的一份申訴,引起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重視。
孫萬剛在申訴里說,2002年6月30日,巧家縣公安局偵破了李茂富等殺人盜竊案。李茂富交待了1996年1月2日晚10時左右他在巧家縣城郊殺害陳興會的全部過程,并指認了當時的作案現(xiàn)場和交出了殺人兇器。
省高院認為,此案事關孫萬剛的定罪,遂于2002年12月3日致函巧家縣公安局,請該局協(xié)助核實,并將結果交省高院立案庭。
然而,時間過去了半年,省高院并沒有收到巧家縣公安局的回函。2003年7月31日,省高院再次去函詢問;同年12月11日,巧家縣公安局回函,函中說,在偵破李茂富涉嫌搶劫、強奸、盜竊案中,李等人先后作案24起。但整個卷宗材料中,沒有李殺死陳的作案經(jīng)過。
2003年5月20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判處李茂富死刑。在法院判決書中羅列的李茂富強奸殺害的被害人中,沒有陳興會。
盡管如此,縣公安局的態(tài)度仍然遭到了辯護人的質疑,認為李茂富一案為孫萬剛昭雪洗冤帶來了機會,但公安部門面對這樣一個事關重大的情節(jié),卻只用簡單的回函,草草了事。
2004年1月15日,歷經(jīng)8年的艱辛申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于對孫萬剛一案進行了糾正,認為孫萬剛雖然作過殺死陳興會的供述,但與現(xiàn)場勘查、尸體檢驗情況存有疑點,且時供時翻;雖經(jīng)鑒定其身上沾染的血跡與陳的血型相同,但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原判認定孫萬剛殺死陳興會的證據(jù)不足,被告人孫萬剛無罪。
記者注意到,孫萬剛此案的再審中,云南省高院共有包括審判長在內(nèi)的5位審判員參加了審理,據(jù)悉,這在該省法院的案件審理中十分罕見,顯示出云南省高院對此案的高度重視。對于省高院在真兇還未認定的情況下,根據(jù)審判監(jiān)督程序自行糾正錯案的這一做法,司法界人士指出,法律的公正所在,就是要維護公民的利益,而不是辦案人員的面子。
目前,對于孫萬剛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云南省高院已立案。 (張文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