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5月11日電備受社會關(guān)注的四川省原體改委主任張育仁(正廳級)非法收受股票案日前經(jīng)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jié)。法院以受賄罪依法一審判處張育仁有期徒刑15年,同時沒收其已被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218萬余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4月,四川省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盡快在省體改委辦理好股票上市的審批手續(xù),決定給時任四川省體改委主任、省股份制試點領(lǐng)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張育仁提供好處。金頂公司總經(jīng)理和財務(wù)處副處長將15萬股金頂股票送到張育仁家中,張從中拿出5000股股票交給兩人,以沖抵15萬股股票的股本金。后兩人將此5000股股票在成都股票黑市賣出,獲款13萬元,交回金頂公司。此后,省體改委審批了金頂公司的股票上市手續(xù),該公司股票于當年年底在上海證交所上市。
另經(jīng)法院查明,1993年5月,四川峨眉鐵合金公司企管處處長將5萬股峨鐵股票送給張育仁,并提議用其中的1萬股股票變賣后所獲資金沖抵5萬股峨鐵股票的股本金。張育仁表示同意,并收下了余下的4萬股股票。次日,該企管處長將1萬股股票處理后所獲的4.7萬元交回公司。同年底,經(jīng)省體改委申報和推薦,峨鐵公司股票在上海證交所上市。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育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非法收受金頂公司和峨鐵公司股票共計20萬股,變賣后共獲款395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