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斌等三人故意傷害案一審公開宣判
青島新聞網6月13日訊(記者 陳志偉)今天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斌等三人故意傷害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某丁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張某豪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張某斌、李某丁、張某豪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斌開設青島振宇聚英武術運動俱樂部、青島崇德聚英武術俱樂部。被告人李某丁系俱樂部教練,被告人張某豪系張某斌之子,案發(fā)時在俱樂部幫助教學。被害人翟某某(男,2014年8月22日出生)于2023年6月10日報名進入俱樂部學習。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張某斌在俱樂部教學期間,因被害人翟某某訓練動作不規(guī)范,同被告人李某丁、張某豪,對其毆打、捆綁,后翟某某被發(fā)現意識不清昏厥,送往醫(y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翟某某系鈍性物體多次擊打致廣泛軟組織挫傷導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并肺臟脂肪栓塞死亡。當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斌撥打110電話報警,后被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被告人李某丁、張某豪接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三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斌、李某丁在教學訓練期間,違背國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毆打翟某某身體致其死亡,二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對未成年學員長時間毆打并捆綁,犯罪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張某豪參與上述犯罪行為,亦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張某斌系武術館實際控制人,多次毆打并捆綁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丁身為教練,多次毆打并捆綁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鑒于張某斌、李某丁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將被害人送醫(yī)療救治,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張某豪系幫助教學,作案時間短,擊打程度明顯弱于同案被告人,捆綁時僅是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還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悔罪,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三名被告人作為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暴力傷害犯罪,依法應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工委、婦聯、共青團代表,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三十余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