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社會穩(wěn)定是國家強盛的前提?!?024年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10周年,4月15日是我國第九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是“總體國家安全觀·創(chuàng)新引領(lǐng)10周年”。連日來,各地法院結(jié)合工作實際,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喜聞樂見的宣教活動,積極利用典型案例講解法律規(guī)定,宣傳普及國家安全知識,推動大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落地生根。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維護國家安全·全國法院在行動”專題,集中展現(xiàn)各地法院特色宣傳活動和優(yōu)秀普法作品,推動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和素養(yǎng),匯聚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合力。
因酒后未趕上飛機
心中不滿
為了發(fā)泄情緒
55歲的潘某
謊稱飛機上有炸彈
導致飛機延誤
101名旅客行程安排受到影響
4月15日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潘某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五個月
緩刑六個月
2024年3月1日15時
被告人潘某某因未趕上航班
在北京市首都國際機場
與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員溝通過程中
為發(fā)泄不滿情緒
謊稱飛機上有炸彈
潘某某的行為
造成該航班全體旅客及行李
進行防爆檢查及二次安全檢查
經(jīng)排查后未發(fā)現(xiàn)異常
航班延誤約2小時
公安、反恐和特警支隊及安保公司等
到場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朝陽法院認為
被告人潘某某編造
虛假爆炸威脅恐怖信息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其行為已構(gòu)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依法應予懲處
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認罪認罰
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根據(jù)潘某某犯罪的事實、
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
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
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潘某某表示不上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guī)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是違法犯罪行為。廣大旅客要注意文明守法,如遇到航班延誤、取消等突發(fā)情況,應當采取理智、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來解決,切莫一時沖動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發(fā)泄不滿情緒,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嚴重的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遠程出行時,建議提前安排好時間,提前充分了解不同航空公司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合理安排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