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領阿敏在廣州地鐵楊箕站邂逅了青年阿斌,當晚即相約吃夜宵劈酒,阿敏醉酒后被阿斌送回自己家,醒來發(fā)現阿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時沒帶避孕套,于是報警控告阿斌強奸。而阿斌認為最多只是酒后亂性、失德,不是強奸。黃埔區(qū)法院一審認定阿斌構成強奸判刑1年,阿斌不服上訴,近日廣州市中院維持原判。
邂逅
男女白領相約消夜喝酒
2011年5月24日晚,廣州女白領阿敏在廣州地鐵5號線楊箕站邂逅了阿斌。阿斌現年30歲,大學文化。
阿敏在證言中稱,當晚阿斌說要在員村站下車,她說自己在文沖終點站下車,約了朋友吃消夜,問要不要同去。阿斌當即說“好啊”,“心情不好正好可以一起喝點酒”。阿敏以為阿斌在開玩笑,還提醒他在員村站要下車。阿斌卻說真的要跟她去吃消夜,還說太晚沒有車回員村,就不回家了,到時睡她家的客廳、洗手間。
在路上,阿敏還對阿斌談到同性戀的問題。阿斌說不能接受同性戀,他只喜歡女人。阿敏則表示目前不大能接受男人。
到文沖站后,阿斌隨阿敏來到文沖街的一家大排檔吃消夜。阿敏說,他們要了11瓶啤酒,阿斌并沒有強迫她喝酒,喝到次日凌晨1時許,自己喝到有點昏,阿斌叫她別繼續(xù)喝了。阿敏說,“想和他斗酒,所以才繼續(xù)喝”。直到凌晨2時20分,阿斌結賬后打車送阿敏回家。
發(fā)生關系
女白領熟睡時衣服被脫光
黃埔區(qū)法院一審查明,兩人飲酒作樂至次日凌晨,阿斌還對阿敏擁抱親吻。之后,阿斌將已醉酒的阿敏送回其租住的位于廣州市黃埔區(qū)文沖街西坊南大街房內休息,趁阿敏醉酒熟睡之機,脫光阿敏的衣服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
阿斌認為阿敏已經和男友分手了,自己也是單身,這一切發(fā)生得順其自然。
阿敏表示,她曾明確對阿斌表示過拒絕。她說當時已經喝多了,而且還摔倒了,回到房間就叫阿斌離開,還打了個電話給前男友想叫他過來照顧自己,但男友沒有接聽。阿斌對其實施性侵犯時,她曾驚醒并用手將他推開。
翻臉
沒用避孕套 女白領報警
第二天阿敏醒來,質問阿斌有沒有戴安全套,阿斌開始沒有說話,后來騙她就說用了已扔到垃圾桶。
阿敏立即去垃圾桶找,阿斌見狀就說“沒有(戴安全套)”。阿敏生氣地說阿斌侵犯了自己,問他怎么解決。阿斌表示不解,說“昨晚消夜時還那么可愛,現在那么兇、那么小氣干什么?!彪S后,阿敏就當面撥打了110報警。阿斌以為她是鬧著玩的,馬上搶過手機把電話掛斷了。阿敏要回手機,打電話報警說被強奸。
警察上門前,阿斌問為何要將事情搞大,并問兩個人私下解決行不行。阿敏說不行。阿斌承認在發(fā)生性行為前沒有征求阿敏的意見,但他認為當時阿敏是知道自己和她發(fā)生性關系的。于是,阿斌明知阿敏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處理,并無拒捕行為,隨后被公安人員帶走調查。
是酒后亂性還是強奸?
一審:認定強奸罪判刑1年
黃埔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阿斌在阿敏處于醉酒和不清醒的狀況下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屬違背婦女意志發(fā)生的性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奸罪。阿斌明知被害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處理,并基本如實供述案發(fā)經過,是自首。綜合案發(fā)起因等因素,依法對阿斌減輕處罰,以強奸罪判刑1年。
男白領上訴:自己只是酒后亂性
在接受調查時,阿斌認為阿敏是自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自己只是酒后亂性、失德,不是強奸。
宣判后,阿斌不服提出上訴,稱兩人發(fā)生關系時,阿敏沒有完全醒來,沒有說話和喊叫表示抗拒,但他感到阿敏是有知覺的。他認為被害人是自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沒有強奸被害人,不構成強奸罪。
終審:屬“其他方法強奸婦女”
廣州市中院認為,阿斌供稱其睡醒后發(fā)現阿敏還在睡覺,于是產生奸淫阿敏的犯意。在強奸過程中阿敏還處于醉酒狀態(tài)沒有反抗。被害人是睡醒后才意識到自己被強奸的。
另外,被害人阿敏的陳述證實阿斌對其實施強奸時,其因醉酒無力故無法反抗。阿敏的陳述和阿斌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阿斌利用阿敏醉酒熟睡、神智不清之機,對其實施奸淫的事實。阿斌利用被害人熟睡之機,在其不知反抗的情況下實施奸淫,其行為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以其他方法強奸婦女”。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信息時報 魏徽徽馬偉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