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妻子及女兒
本報連續(xù)報道并引起廣泛關(guān)注的何煒開車碾死沈大嬰案,2012年3月16日上午,在詔安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何煒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日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何煒的死刑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訴辯稱:本案為突發(fā)性案件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煒犯故意殺人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判決。宣判后,本案附帶民事判決部分沒有上訴,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何煒對刑事判決部分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何煒認為,因案發(fā)前大量飲酒,犯罪時實際辨認、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本案又是突發(fā)性案件,且其有自首的情節(jié),認罪悔罪,請求公正判決。辯護人除提出與何煒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本案并非何煒無事生非所引起,被害人拿磚頭砸何煒車輛前擋風玻璃,對何煒繼續(xù)實施犯罪,也起到了激化作用,并且何煒親屬盡其所能籌到了66萬元,準備賠償,因此,請求依法改判。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對于何煒的訴辯,省高院認為:何煒雖在案發(fā)前大量飲酒,但從何煒案發(fā)前能在古街自如地駕駛車輛,追逐、擠逼被害人的電動摩托車,案發(fā)后聯(lián)系朋友幫其駕車逃到漳浦縣等一系列行為來看,何煒當時對其行為仍有清醒認識。
何煒目無法紀,酒后駕車追逐、擠逼被害人,并沖撞碾軋被害人致其當場死亡,其酒后駕車不能作為從輕理由,相反,應從重處罰。
對于何煒及其辯護人訴辯所稱,本案是突發(fā)性案件。省高院認為: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證實,何煒的車右側(cè)只有一道碰擦痕跡,且為舊傷,與被害人無關(guān)。而被害人受到何煒無端駕車追逐、擠逼,被毆打且被追至家門口,在此情況下,拾磚頭砸中何煒所駕車前擋風玻璃,實屬忍無可忍之下的防衛(wèi)行為,因此,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
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對被告人何煒的死刑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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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奧迪司機何煒死刑省高院未采納訴辯理由,認為自首尚不足以從輕處罰,未被接受的賠償款也不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東南網(wǎng)-海都報閩南版11月28日訊(記者蘇禹成)去年備受關(guān)注的“詔安奧迪撞人案”,終審裁定出爐,維持一審判決,奧迪司機何煒獲死刑。
今年3月,漳州中院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何煒死刑,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64萬余元。宣判后,何煒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認為他是酒后受激化后犯案,且有自首及積極賠償情節(jié),請求改判。近日,省高院開庭審理此案,未采納何煒及其辯護人的訴辯理由,駁回他們的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回放】
奧迪司機酒駕碾死人 一審獲死刑
去年11月12日凌晨,詔安人何煒酒后駕駛閩E3918J奧迪車,途經(jīng)南詔鎮(zhèn)古街路段時,遇到騎電動車的沈大嬰夫婦。何煒懷疑車子被刮蹭,便駕車擠逼沈大嬰夫婦的電動車,在詔安舊公安局大門口附近將電動車逼倒后,何煒下車毆打沈大嬰,后者的妻子上前勸架也被毆打,后被周圍的市民勸開。
沈大嬰夫婦棄車往自家方向跑,何煒又駕車追過去。見車子跟到家門口,沈大嬰拾起門口的磚頭,砸中奧迪車前擋風玻璃,何煒見狀駕車左轉(zhuǎn)撞倒沈大嬰,碾壓至他的胸腹部后,后退停下。隨后,何煒下車看了一下沈大嬰,便駕車逃離。沈大嬰因傷勢嚴重當場死亡。
事發(fā)后,此事在網(wǎng)上引起網(wǎng)友關(guān)注。今年3月,漳州市中院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何煒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648367元,沒收作案工具奧迪車。宣判后,何煒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沒有上訴,其親屬向漳州中院預交賠償款66萬元。但何煒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并向省高院提出上訴(本報去年11月23日起曾連續(xù)報道)。
【終審裁定】
未采納兩訴辯理由
今年8月16日,省高院開庭審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裁定。
何煒及其辯護人訴辯稱,何煒在案發(fā)前大量飲酒,犯罪時實際辨認和控制能力已有所減弱。省高院認為,從何煒案發(fā)前后能在古街自如地駕駛車輛,追逐、擠逼被害人電動車,案發(fā)后聯(lián)系朋友幫他駕車逃到漳浦縣等一系列行為來看,何煒當時對他的行為仍有清醒認識。此外,刑法修正案已對醉酒駕車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因此何煒酒后駕車不能作為從輕理由,相反應從重處罰。該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省高院也沒采納他們的另一訴辯理由:本案是突發(fā)性案件,并非何煒無事生非所引起,被害人拿磚頭砸何煒的車前擋風玻璃,對何煒繼續(xù)實施犯罪起激化作用。省高院認為:本案證據(jù)證實,何煒的車右側(cè)只有一道碰擦痕,且為舊痕,與被害人并無關(guān)系。何煒酒后懷疑車被刮蹭,是自身認識錯誤,在逼倒被害人后,他下車不是查看車有無刮蹭,而是打人。被害人在報警后棄車跑回自家,何煒仍駕車追趕并停在路中間,可見氣焰囂張。
被害人見車追至家門口,拾磚頭砸中何煒的車前擋風玻璃,何煒馬上駕車撞向被害人并碾壓致其死亡,說明何煒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被害人在受到何煒無端駕車追逐、擠逼、被毆打且被追至家門口的情況下,拾磚頭砸車實屬忍無可忍之下的防衛(wèi)行為,因此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
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省高院裁定,何煒酒后駕車,追逐、擠逼、毆打被害人,進而駕車撞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案發(fā)后雖能投案自首,但尚不足以從輕處罰。
何煒親屬在第一審期間,雖然籌款準備賠償,但被害人親屬不接受,因此亦不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何煒及其辯護人的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并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光明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