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一“90后”宋某,在5天時間里,3次尾隨跟蹤放晚自習的學生,以水果刀脅迫,共搶得40余元贓款。重慶萬州區(qū)法院近日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責令退賠被害人小金30元、思思人民幣3元、麗麗6元。 據查,宋某,1991年5月出生,小學文化,無業(yè)。因犯盜竊罪,宋某曾于2010年3月9日被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1年10月24日晚8時許,宋某在重慶萬州區(qū)袁家屯某號樓附近,見小金放學后獨自一人回家,便尾隨其后。在小金住家二樓樓梯間,宋某將其壓到墻角,持水果刀進行威脅,搶走小金身上30多元錢。 次日晚8時許,在重慶萬州區(qū)王牌路西山車站,宋某見思思一人向袁家屯方向行走,便尾隨在思思后面。當思思走到某花園一住宅樓二樓樓梯間處時,宋某追上去站到思思面前,持水果刀威脅,搶走思思身上的3元錢和手機一部。搶劫思思后,宋某將手機銷贓獲贓款60元。經萬州區(qū)價格人證中心鑒定,被搶手機價值394元。 2011年10月28日晚8時許,在萬州區(qū)王牌路某公寓一住宅樓樓下,宋某以同樣的作案手法搶劫了放回家的麗麗,搶得賬款6元。 經查明,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到萬州區(qū)袁家屯、王牌路附近路段,持水果刀劫取多人錢財,共計40余元及手機一部。 2011年11月2日,宋某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2年2月23日,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搶劫罪,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庭審過程中,宋某對檢方指控無異議,自愿認罪。 重慶萬州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持刀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