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精密組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康)前員工陳憶銘,因不愿與原同廠的初戀女友分手,在富士康工廠內(nèi),連扎對方10多刀并致其死亡。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憶銘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賠償死者家屬49萬余元。
現(xiàn)年25歲的陳憶銘來自單親家庭。陳憶銘說,自從父母離婚后,他的生活便陷入了孤獨與寂寞?!皼]人關心我。”陳憶銘說。
2010年4月28日,陳憶銘在富士康負責倉庫物
但兩人總是為些小事吵架,2010年9月,王新月提出分手。陳憶銘為挽留戀人曾自殘,也因此事被公司勸退離職。此后,王新月再次提出分手,陳憶銘雖使盡渾身解數(shù)仍未能挽回這段感情。
2011年初,陳憶銘從王新月母親口中得知,王新月已經(jīng)訂婚。他心灰意冷,于2011年1月10日,帶刀翻墻進入富士康廠區(qū)。在眾目睽睽之下,陳憶銘一把勒住王新月的脖子,朝王的腹部連扎了三刀,王倒在地上后,他朝她的背部連刺了數(shù)刀,后又朝著王的脖子連割了數(shù)刀。最終王新月因搶救無效死亡。
由于陳憶銘行兇時用力過猛,他的手掌也被割破,逃跑后前往醫(yī)院治傷,并撥打110報警。警方找到陳憶銘作案用的兇器,刀尖已因用力過猛變了形。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陳憶銘因不愿與王新月分手而多次糾纏對方,遭到拒絕后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刺扎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陳憶銘作案后主動撥打“110”電話報警,并在醫(yī)院等待民警抓捕,屬于自動投案,因而對其從輕處罰,判處陳憶銘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賠償死者家屬49萬余元。(記者 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