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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本山(資料圖) 北京晨報7月2日報道 《企業(yè)家趙本山》一書出版不久就因為侵權被拿下書架。未經(jīng)趙本山本人同意,但書中卻運用其照片和“趙本山說”等字眼。趙本山于是將兩家出版商、兩位作者和涉及銷售該書的中關村圖書大廈訴至法院,要求5被告賠償205萬元經(jīng)濟損失。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審理了此案。 趙本山: 未授權出書存在侵權 2009年10月,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和浙江出版聯(lián) 趙本山認為該書的封面及內頁大量使用了自己的照片和姓名,且大量使用了“趙本山說”等字眼進行敘述,使得廣大讀者誤以為該書是趙本山授權出版。趙本山的代理人昨天表示:“書內多處內容來源于網(wǎng)絡報道或作者的道聽途說,而且這些內容并沒有向趙本山本人進行核實,對于某些私人問題是否可以公開也沒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書中某些不實內容亦嚴重損害了原告良好的社會聲譽及社會形象?!币虼?,趙本山認為該書的出版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 此外,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在未對該書是否合法出版發(fā)行,以及是否得到合法授權等事實加以核實的情況下,將該書上架銷售,與上述4被告構成對原告的共同侵權,故一并被訴至海淀法院,要求賠償205萬元。 出版社: 商業(yè)評論不存在貶損 昨天下午,作為被告的浙江出版聯(lián)合集團有限公司和《企業(yè)家趙本山》一書的兩位作者均未到庭。第一被告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稱,《企業(yè)家趙本山》一書是2009年10月出版發(fā)行的書籍,該書與浙江出版聯(lián)合集團有限公司無關,該公司是第一被告的控股股東,相當于管理出版社的機構。書封面的“浙江出版聯(lián)合集團”是第一被告在編輯印刷時無意加上的。 此外,《企業(yè)家趙本山》一書是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與杭州藍獅子廣告有限公司合作出版,由藍獅子公司負責文字撰寫和裝幀排版,如涉及任何可能的侵權,應由藍獅子公司按照其承諾承擔責任。 第一被告代理人說:“書中并未寫趙本山先生授權出版,所以不能認為是盜用,且該書屬于評價類書籍,書中用‘趙本山’三個字只是為指代趙本山,并沒有侵犯姓名權?!贝送?,他表示書中引用的文字均是2009年4月前已在網(wǎng)站或報紙上登載過的信息,所以并沒有捏造和歪曲事實。對于原告所稱的貶損趙本山的地方,該代理人表示,該書是一本商業(yè)評論書籍?!罢緯荚谥v趙本山先生是怎樣成功的,怎么會對書的主題趙本山作貶損的評價呢?個別語言只是藝術的再加工罷了?!?/p> 銷售方: 沒有侵權審查的義務 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該書的來源合法,不存在違法銷售,是正規(guī)渠道進貨?!皩λN售的圖書是否涉及侵權,我公司沒有審查義務,作為圖書產(chǎn)品的零售商,不可能做到對每一個產(chǎn)品做審查。公司在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在事件發(fā)生后,我們已經(jīng)停止了該書的銷售且沒有再進貨。對于趙本山所主張的道歉聲明沒有法律依據(jù),所以不同意賠償”。最終,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