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部給行政機關“立規(guī)矩”的法律,《行政強制法》經(jīng)過了不平凡的立法之路,歷時12年審議了5次,于今年6月30日終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跟往屆審議相比,最終版本的《行政強制法》有哪些新變化?在規(guī)范公權力、保護百姓合法權益方面,該法有哪些新亮點?昨日,本報記者約請我省著名法學專家、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克希對該法進行了解讀。
亮點1
規(guī)定了兩個“強執(zhí)”的主體,更科學
“這部法從1999年起草,到2005年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再到近日獲得通過,足見該法的復雜性和重要性。我將最終版本和最初版本逐條進行了對照,感覺到其中有不少明顯的進步。”劉克希說,最終獲得通過的行政強制法,許多新增的條文都體現(xiàn)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14條規(guī)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guī)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還有第15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些都是新增的條款,反映了法律在起草、修改、如何實施等方面體現(xiàn)人民群眾的意志?!眲⒖讼Uf。
該法在科學性上也有顯著的體現(xiàn)。“國務院頒布的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是執(zhí)行的唯一主體。我認為這點難以做到,因為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判,人力有限。”劉克希說,“作為征收與補償條例的‘上位法’,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了兩個執(zhí)行主體,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這樣更符合實際,更能解決實際問題。”
亮點2
節(jié)假日不得實施“強執(zhí)”,違者受處分
在強大的行政公權力面前,如何保護普通百姓的合法權益?綜觀行政強制法,很多條文采用禁止性規(guī)定。
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此外,該法還強調(diào),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jié)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在最初的草案中就禁止了上述這些行為,但是沒有規(guī)定違反后的法律責任,這就屬于容易落空的條款?!眲⒖讼8嬖V記者,終獲通過的法律意識到這一點,于是專門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搞“夜襲”、節(jié)假日強制執(zhí)行,或采取斷水斷電等方式,“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亮點3
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限
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jīng)達到或者條件已經(jīng)消失,應當立即解除。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該法規(guī)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應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這些條款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行政強制以‘必要性’和‘適當性’為限度?!眲⒖讼UJ為,這是對群眾合法利益的保護,也是對公權力的規(guī)范。(戚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