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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首現(xiàn)“緩刑禁高令” 早報訊 青島李某酒后將朋友打傷,在承諾定期償還賠償款的情況下,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期兩年執(zhí)行。昨天,市北法院在對此案宣判時,判決結果增加一條“禁止參與高消費”。據(jù)了解,這是我市在刑法修正案出臺后,首次發(fā)出“緩刑禁高令”。 言語沖突打傷朋友 2009年的一天,李某和朋友到一家娛樂場所唱歌。期間,李某酒后與其中一人發(fā)生爭執(zhí),情急之下,李某 法醫(yī)鑒定,受害人傷勢構成輕傷,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判決中加入“禁高令”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受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過市北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李某自愿賠償受害人16萬元。由于李某家的經(jīng)濟條件并不好,因此受害人同意他先一次性支付6萬元,余款10萬元從今年6月起每月支付200元。由于李某積極認罪,獲得了對方的諒解,市北法院最終決定對李某從輕處罰。 “因為他還有部分賠償款沒有支付,我們按照刑法修正案對他在消費方面作出禁止?!笔斜狈ㄔ盒掏ジ蓖ラL田懷安向記者介紹,對李某作出的“禁高令”,禁止他在緩刑期間購置房屋、汽車等個人固定財產(chǎn),禁止李某出入高檔酒店等高消費場所,禁止李某外出時乘坐飛機、軟臥等高支出交通工具等等。田懷安表示,禁止李某高消費,是為了保證受害人的利益,強制要求李某在有經(jīng)濟能力的情況下盡快償還賠償款。 “禁高”“限高”不一樣 李某在兩年內(nèi)一旦被發(fā)現(xiàn)參與了高消費活動,核實屬實后,法院可以隨時取消緩刑,改為實刑。 “刑罰的‘禁止令’與先前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的‘限高令’等有著本質的區(qū)別?!碧飸寻脖硎?,法院之后將在有條件實施的情況下大面積使用這種禁令。田懷安說,“禁止令”是刑罰修正案出臺的內(nèi)容,是刑事處罰的一項,與之前出臺的一些有利于強制執(zhí)行的 “限高令”有著很大的差別。其中最明顯的就是“限制令”只能對違反者處以經(jīng)濟和拘留等處罰,而“禁止令”則屬于刑罰的一項處罰內(nèi)容。(記者 于順 通訊員 陳楠 攝影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