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拍下的漢陽運管所“減罰申請”證據(jù) 【記者調(diào)查】 【律師觀點】 當事人申訴權(quán)利不容剝奪 湖北華平律師事務(wù)所副主任律師潘程認為:車主對自己的違法事實予以認可的,并積極改正的,運管部門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但如果以當事人放棄申訴或申請聽證的權(quán)利,作為減輕處罰的前提,是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5月下旬接到傅先生的來信后,本報又陸 一探:無法拍照,失敗 5月20日,記者第一次來到漢陽運管所處罰窗口,該地點位于鐘家村新世界百貨旁一條窄巷里。本以為拍下“不上訴”的字條很簡單,可一進門就意識到,取證真不是件容易事。 首先,這間接待室面積不足10平方米,設(shè)有兩個窗口,窗口內(nèi)的辦公區(qū)域又占去大部分面積,外面僅能擺下兩張椅子,同時進去3個人都很擁擠,如果不是去接受處罰的,在里面待著目標很容易“暴露”。其次,車主接受處罰簽字的平臺太高,記者親眼看見那張“不上訴”的審批表,為了不打草驚蛇,沒敢貿(mào)然拍照。如此不利的地理條件,讓第一次探訪失敗了。 二探:身份暴露,失敗 10月26日上午9時許,記者再到接待室。因為事先約好了投訴人張先生,希望在他接受處罰簽署“不上訴”表格時,拍下證據(jù)。誰料,張先生來后突然告知,前一天,家人就代他簽字交了罰款。 隨后,張先生帶記者在處理室暗訪,并親見兩車主在《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審批表》上簽字,可惜未事先和車主商量好,而且車主簽字的時間非常短,又不能將表帶出,還是無法取證。 11時許,記者決定趕往車主們反映最集中的攔車地點——三環(huán)線與漢陽大道交匯處孟家鋪立交橋,先看看攔車現(xiàn)場。 途中,記者接到張先生電話,稱運管人員指責他“把記者引來是什么意思?”大家很詫異,不知何時暴露了身份。 記者剛到現(xiàn)場就見路邊停著一輛車牌號為鄂ADL5**的執(zhí)法車,車身標有“公路”字樣,五六名身著暗黃制服的運管人員正分成兩班攔車。由于該處是交通要道,路面寬敞,行車速度很快,“黃制服”站在馬路中間攔車,很多車不理會,加速沖過去,“黃制服”不懼生命危險,甚至直接站到車前逼停車輛。 一輛車號為鄂ASN9**的白色面包車被攔停,司機出示證件后,還未理會到發(fā)生了什么事,一名運管人員就打開車門跳上駕駛室,把車主載上離開現(xiàn)場。 三探:機緣巧合,取證成功 昨天上午9時許,記者又來到漢陽運管所處罰窗口暗訪。9時30分,只見一位老師傅匆匆趕來。 老師傅說,他的小貨車因為攔板加高了一點而被捉住。 記者跟老師傅一起進到接待室,老師傅把單子遞進窗口說:“只是攔板加高了一點?!?/p> 女工作人員說:“那要處罰啊,按規(guī)定處罰還蠻高?!苯又噶藟ι弦粡垺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條款摘錄宣傳板,說看第六條。老師傅一看,這條規(guī)定:“客運經(jīng)營者、貨運經(jīng)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gòu)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這多!我的車子也只值兩三千塊錢?!崩蠋煾荡蟪砸惑@。 “把表填以后罰2200元?!迸ぷ魅藛T說。 “你做點好事,再少些?!崩蠋煾蛋蟆?/p> “這是最低數(shù)字了?!迸ぷ魅藛T答。 最后,由于老師傅的車子是掛靠在東西湖一家公司,必須由該公司發(fā)委托處理書給他才能辦理,接著告訴了他運管所的傳真號,讓該公司把委托書蓋章后傳過來。 過了一會,一下來了七八個人,把小小的受理室擠滿了。 一個操武漢話的司機說:“我用車子拖了點自己的貨,結(jié)果被捉住了,要罰3000元?!绷硪粋€操外地口音的司機附和道:“我也一樣?!?/p> “外地口音”很快就開始接受處罰,和那位老師傅一樣,他也被詢問了一番,女工作人員接著給了一張表要他填,記者瞄了一眼,這張表就是5月份第一個司機向本報投訴的“不聽證,不上訴”的《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審批表》。以前,工作人員會將一張?zhí)詈脙?nèi)容的表給司機照著抄,但這位女工作人員很謹慎,沒有把填好的表拿出來,而是一句一句教他怎么填。只見“外地口音”在表上填著姓名:王**;案由:駕車從王家灣到古琴臺送面粉到酒店,車是小貨車……他寫了幾句就不耐煩了:“唉,不會寫?!迸ぷ魅藛T沒辦法,這才將一張?zhí)詈玫谋斫o他作參考,記者趕緊掏出相機把它拍下來,果然最后一句是“請從輕當日處罰,本人放棄申辯、聽證。”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摘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guān)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quán)、申辯權(quán);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quán)依法申請行政復(fù)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guān)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quán)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quán)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guān)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yīng)當進行復(fù)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行政機關(guān)應(yīng)當采納。(王震李芳 魏啟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