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黎明堅稱1000萬元股份是“借款投資”。 ????除了擔任財政局長、辦公室負責人、國資局局長外,還擔任5家國字號公司的一把手。12年間,涉嫌受賄1200余萬元,其中1000萬元為一家公司20%的干股,身兼八職的合肥市新站區(qū)原財政局長董黎明涉嫌受賄罪一案于8月30日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收受23萬元單位以及個人財物部分,董黎明予以承認,但是另外118 ????財政局長頭頂8個“官帽” ????今年41歲的董黎明案發(fā)前,除了擔任合肥新站開發(fā)試驗區(qū)財政局局長、辦公室負責人、國資局局長,還擔任5家企業(yè)的“一把手”:合肥鑫城國有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房地產(chǎn)開發(fā)(合肥)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董事長、黨委書記、合肥新站建設投資公司董事長、合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徽中州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因涉嫌受賄罪,董黎明于今年年初被紀檢部門調(diào)查,2月5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合肥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董黎明于1997年至2009年間,先后收受賄賂涉嫌受賄數(shù)額超過了1200萬元,其中最大兩筆分別為180萬元和1000萬元的干股。 ????2007年下半年,劉某為日后得到時任財政局長的董黎明的幫助,提出要與董黎明合作開公司,經(jīng)商議,由劉某代為出資180萬元,鑒于董黎明的公務員身份,以董黎明“小舅子”的名義代入股,成立安徽尊貴鋼結構公司。 ????2008年10月合肥市政府進行推廣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時任合肥新站區(qū)財政局局長的董黎明同時兼任新站區(qū)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負責人。確定合肥市一家建筑公司作為發(fā)起人成立貸款公司,并向該公司提出入股20%的想法,但是自己資金不足,經(jīng)協(xié)商,該公司代其出資1000萬元。2009年4月,董以其它人名義與其它股東注冊成立了合肥新站鑫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被告人:是“借款”不是“受賄” ????對于檢察機關的指控,董黎明對于收受部分單位和個人的23萬元財物部分,表示沒有疑義。但是一再聲稱另外180萬元和1000萬元的款項為“借款”,并非“受賄”。 ????“2007年劉某找到我說要一起成立一個鋼結構公司,他是我十多年的好朋友,礙于面子,我就同意了”,董黎明說,因為自己并沒有那么多現(xiàn)金,所以先從劉某處“借款”180萬元,但是由于該公司一直沒有買到土地,所以之后錢退還給了劉某。 ????對于鑫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1000萬元干股,董黎明也堅稱是“借款”,董黎明交待,在2008年,自己擔任新站區(qū)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負責人,主動找到瑤海區(qū)這家建筑公司副總經(jīng)理周某,提出讓該公司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人發(fā)起人,并且表示了入股20%的興趣。但是又覺得自己資金有限,周某主動挑明愿意“借款”代其入股。 ????“一開始我就意識到這是違紀行為,所以不到四個月,我就主動提出退股,并簽署了退股協(xié)議”,法庭上,董黎明堅稱自己行為是“違紀”并非“違法”,“我并沒有占有這1000萬元的意愿,周某之前曾經(jīng)向我行賄幾萬元,被我拒絕。我連幾萬元都不會收,怎么會要這1000萬元呢?” ????記者了解到,在2008年8月份董黎明提出退股要求,由于法律限制未能如愿。至案發(fā)時,董黎明仍實際占有該公司20%的股份,價值1000萬元人民幣。 ????曾檢舉他人貪污檢察機否認其“立功”情節(jié) ????由于董黎明在被偵查期間,曾檢舉過一位官員涉嫌貪污情況,法庭上,董黎明及辯護律師一致認為董黎明具有立功表現(xiàn)。但是公訴機關認為,由于該案尚在偵查期間,所以董黎明不具備立功表現(xiàn)的情節(jié)。 ????“我對不起家人、朋友和領導”,在法庭的最后陳述階段,董黎明聲淚俱下,坦陳自己在合肥市新站區(qū)兢兢業(yè)業(yè)工作了17年,但是在新站區(qū)大發(fā)展急需用人之際,自己卻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感到無地自容,“我是家里的長子,母親年事已高,孩子還小,希望法院能夠?qū)挻筇幚?,給我一個照顧家人的機會!”(中安在線 黃娜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