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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新建娛樂場所須聽證 禁設在居民住宅區(qū)

青島新聞網  2006-11-26 09:09:30 新京報

 


  今后,新建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包括商住兩用樓在內的居民住宅樓內,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也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作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補充文件,文化部日前出臺了《關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zhí)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小距
離”各地自定

  這份《意見》規(guī)定,新批準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博物館、圖書館內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區(qū)內,不得設立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內。

  條例曾規(guī)定,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學校、醫(yī)院、機關周圍”,而在《意見》細化為:“娛樂場所和學校、醫(yī)院、機關不得相互毗連”,相互最小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此外,《意見》規(guī)定,娛樂場所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有關標準。對申請在有爭議的化學品倉庫毗連位置設立娛樂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當?shù)匦袠I(yè)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文書。

  “娛樂場所”更加明確

  條例沒有詳細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在《意見》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

  《意見》指出,其所指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主要包括歌舞廳、卡拉OK場所等各類歌舞娛樂場所和以操作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娛樂的各類游藝娛樂場所。

  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其兼營部分適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guī)定。只對本單位內部員工開放的福利性娛樂場所和非營利性舞會、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娛樂活動,不屬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調整的范圍。

  營利性保齡球館、臺球室、溜(旱)冰場等和大眾健身娛樂場所的管理體制和制度由各地確定,可以參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關于電子游戲、游藝經營場所管理的有關意見,文化部將會另行通知。

  焦點1 聽證制度明確

  新設場所須告居委會聽證

  附近學校醫(yī)院危險品倉庫等也應被通知參加

  條例中規(guī)定的“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一條,在《意見》中得到進一步明確解釋。

  《意見》指出,文化主管部門受理娛樂場所設立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公示,通知申請設立的娛樂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附近的學校、醫(yī)院、機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利害關系人派人參加聽證,并向社會公告聽證的時間、地點等事項,積極受理有關人員報名參加聽證。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聽證,本著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與公安、工商、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建立聽證聯(lián)席會議制度,統(tǒng)籌安排聽證事宜。

  對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焦點2 營業(yè)規(guī)模設限

  營業(yè)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

  各地可自定標準但不得低于全國標準

  按照《意見》規(guī)定,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營業(yè)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設包廂、包間的,每個包廂、包間營業(yè)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單個消費者人均占有營業(yè)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文化部要求,新《條例》實施以前依法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yè)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申請重新核發(fā)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按照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的審批程序和標準進行審批。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jù)娛樂場所的不同類型分別制定營業(yè)面積最低標準及消費者數(shù)量核定標準,但不得低于全國最低標準。

  娛樂場所審批部門應當在《娛樂經營許可證》上注明核定的娛樂場所消費者數(shù)量。

  焦點3 處罰措施細化

  文化公安兩部門不重復處罰

  娛樂場所警示記錄應向社會公布

  《意見》指出,各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會同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tǒng)的詳細內容和標準以及具體實施辦法。

  對違法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記入警示記錄系統(tǒng),詳細載明娛樂場所的違法違規(guī)事實、理由和依據(jù)以及處罰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納入警示記錄系統(tǒng)的娛樂場所應當書面通知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問題突出的,要加大檢查頻率,實施重點監(jiān)管。對在一定時限內依法經營并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要適時取消其警示記錄并予公告。

  娛樂場所未按照《條例》規(guī)定建立從業(yè)人員名簿、營業(yè)日志,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未依法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jù)法定職權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書面抄送公安部門。

  對于同一違法事項,公安部門已經作出處罰的,文化主管部門不再重復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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