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賈艷鋒)
劉剛與張子強都是小學一年級學生,兩人課間在校園玩摔玻璃時,劉剛彈起的玻璃擊中張子強左眼。11月10日,東港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劉剛的家長及學校各賠償張子強醫(yī)療費等8000元。
今年6月22日下午第一節(jié)課后,劉剛約同學張子強到院子里玩摔玻璃。兩個
孩子到學校一側的工地上撿來碎玻璃片后,在地上比摔玻璃玩,看誰摔到地上的玻璃崩得更遠。結果劉剛每次摔出的玻璃都不如張子強崩得遠。劉剛索性將衣袋里的碎玻璃一把抓出,一下子全摔到了地上。不巧,一塊崩起的玻璃片擊中了張子強的左眼。
上課后,班主任詢問了張子強受傷情況后,繼續(xù)上課。放學后,張子強被母親接走。次日,張子強稱傷情加重,該校聯(lián)系了雙方的家長到鎮(zhèn)衛(wèi)生院治療,劉剛的父親墊付了當天醫(yī)療費。后來,張子強轉入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5000余元。
經鑒定,張子強左眼損傷后視力降為4.2,構成十級傷殘。對張子強的經濟損失,學校及雙方的家長多次協(xié)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張子強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及劉剛賠付醫(yī)療費等共計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張子強與劉剛兩人一起玩耍,劉剛摔出的玻璃碎片擊中張子強的左眼,致其受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劉剛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劉剛的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學校方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學校對兩人的不良行為未能及時提醒和制止,履行義務有瑕疵,致使原告受傷,原告?zhèn)笠矝]能采取及時救護措施,應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故在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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