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檔案下落不明,致使辭職員工不能辦理退休手續(xù)并享受相關待遇。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原公司賠償員工損失4萬元。 1985年1月,安某向本單位建材公司申請辭職,很快獲批準。17年后,即2003年3月,安某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和戶口所在街道辦
事處均未找到自己的檔案,于是便回建材公司查詢,仍未有結果。 去年5月,安某起訴至法院,稱他辭職后,建材公司一直未將其的檔案轉至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由于建材公司原因,致使他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無法辦理退休手續(xù),無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等。故要求建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共計2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 應及時轉移勞動者檔案,F(xiàn) 建材公司未就已轉出安某檔案提供證據(jù),其他地方也找不到其檔案,建材公司應對安某不能辦理退休手續(xù)并享受相關待遇作出賠償,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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