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作為全國推行工程擔保試點城市之一,目前工程擔保覆蓋全市所有建設工程。截至2005年11月底,全市1500余項建設工程全部實行了工程擔保,涉及施工合同金額200多億元。
工程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
行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它是確保工程建設各方切實履行合同、推進該領域內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手段。深圳與廈門、成都、青島、杭州、常州6個城市一起,被建設部列為推行工程擔保的試點城市。
深圳市建設局局長李平介紹說,深圳工程擔保制度主要包括:全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均必須實行工程擔保;工程擔保包括投標人投標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業(yè)主支付擔保;投標人投標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強調工程擔保作為法定的強制性擔保,當事人不得隨意撤保。為了防止相互撤保等虛假擔保行為,要求業(yè)主和承包商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把保函原件送交易中心查驗和代管,并采取一定的后續(xù)監(jiān)管措施。
實行工程擔保制度能夠有效地防止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行為的發(fā)生,建設部對深圳建立工程擔保制度所取得的經驗給予肯定,認為今后將堅定不移地在全國推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