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趙文明)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田縣法院在新田縣看守所對原新田縣教育局局長文建茂宣讀了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在認定文建茂的捐贈款可以抵扣受賄款、收受相關單位禮金屬于人情往來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文建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據(jù)目擊者反映,
出獄當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辦酒席大肆慶祝。至今文建茂案已經(jīng)二審宣判的消息大部分人都還不知道。
12月8日,記者來到永州市中級法院聯(lián)系采訪此案二審審判長、副院長肖達明,但肖達明以開會為由沒有接受記者采訪。
中院其他相關負責人認為,該院對此案的判決是非常公正的。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相關人員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已經(jīng)收到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市檢察院正在研究是否對此案提請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
“個人的捐贈款咋能抵扣受賄款呢?看來那些貪官們又玩起了規(guī)避風險的新花樣啦!不知道捐贈款可以抵扣受賄款的法律依據(jù)在哪里?”就在文建茂案二審宣判后不久,少數(shù)獲知文建茂已出獄的人士對此案議論紛紛。
捐贈款到底能否抵扣受賄款?收受相關單位的禮金是否屬于平常人情往來呢?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新田法院:捐贈款不能抵扣受賄款
永州市新田縣地處湖南省西南角,是一個只有30萬人口的國家級貧困縣,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據(jù)有關部門調(diào)查,文建茂調(diào)任教育局局長時,新田縣教育局賬上還有680萬元節(jié)余款,可他在任的6年內(nèi),教育局虧空竟達1100萬元,中小學負債兩千多萬元。
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2005年2月8日,文建茂被取保候?qū)彛?005年6月6日,新田縣檢察院以文建茂涉嫌犯有受賄罪向新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文建茂任職期間非法收受賄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贈或公務開支,實得賄賂款75300元。
在一審庭審中,被告人文建茂對起訴書指控的受賄數(shù)額未持異議,但其辯稱,受賄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xiàn)象,且自己都是被動接受。其任職期間,收取他人財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務開支和捐款,還有21500元是在長沙市為和某電視臺協(xié)調(diào)關系花掉的,也屬于公務開支,因此,這21500元也應該從其受賄款總額中扣除。收受新田縣電影公司、新田縣衛(wèi)生防疫站、新田縣新華書店3個單位的錢屬于紅包禮金,不是受賄。另外,文建茂還辯稱自己是在紀委“雙規(guī)”前主動承認罪行的,應該認定他有自首情節(jié)。
新田縣法院經(jīng)兩次開庭后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期間,被告人文建茂利用擔任新田縣第二中學校長和新田縣教育局局長職務之便,在工程承包、人事安排、學生保險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09300元。法院還查明,文建茂自稱到長沙與某電視臺協(xié)調(diào)關系的開支費用———一張票面金額為21500元的發(fā)票是假發(fā)票。新田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錢財扶貧幫困、社會贊助等行為,沒有經(jīng)過組織程序,屬個人行為,且被告人的受賄行為已實施完畢,其贓款去向并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故這些款額不能抵扣其受賄數(shù)額,但可作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文建茂收受新田縣電影公司等3個單位的錢屬于受賄款,不屬于紅包禮金。同時,法院認為被告人文建茂并非主動投案,且在第一次供述前,辦案機關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實,被告人文建茂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不屬自首。8月17日,新田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6萬元。
永州中院:捐贈款可扣除不以受賄論處
一審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永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文建茂已構成受賄罪。但原公訴機關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賄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務、捐贈和上交局財會室,且確有證據(jù)證明,可從其受賄金額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賄論處。因此文建茂實得賄賂款44400元。新田縣新華書店于2000年至2003年期間,4次送給上訴人文建茂人民幣共3400元,屬節(jié)日期間走訪、交流或平常的人情往來所送的紅包禮金,該款項可不以受賄論處。另上訴人文建茂于2004年9月6日被紀委“雙規(guī)”,當晚就對自己的主要受賄事實作了交代,檢察機關于2004年9月23日才對其進行立案偵查,因其對犯罪事實的交代是在司法機關立案之前,故可視為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律師質(zhì)疑:先貪后捐能否減輕罪行
一直關注此案的永州某律師事務所成律師認為,文建茂在進行所謂的捐贈、公務開支前,已經(jīng)收受了他人的賄賂款,其受賄過程已經(jīng)完成,因此就算他后來以私人錢財進行捐贈或公務開支,也不能以捐贈款來抵扣其受賄款,有誰能證明文建茂捐贈的那些錢就是他受賄得來的錢呢?
對于文建茂是否具有自首情節(jié),新田縣紀委有不同的觀點。
新田縣紀委認為,文建茂被“雙規(guī)”后拒不交代實質(zhì)性問題,在縣紀委、縣檢察院組成的調(diào)查組多次談話教育并出示相關證據(jù)后,才陸續(xù)交代了一些問題,文建茂并不是在“雙規(guī)”前就交代了全部問題。
專家建言:警惕另類貪官玩花樣
“貪官的左手牽著偷回來的一頭牛,右手捧出的卻是一只橘子,被人發(fā)現(xiàn)后竟異想天開妄圖拿一只橘子當其偷牛行為的擋箭牌。我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身陷法網(wǎng)的貪官們都喜歡玩‘受賄濟貧’的花樣。如果這樣可以減輕處罰,以后反貪就更難啦!”記者在永州采訪時,一位檢察官主動向記者談了他的看法。
湖南大學法學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認為,在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罪的成立條件中,并未涉及受賄之后將受賄款用于何處的問題,因而,不論行為人將受賄款用在何處,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不只是受賄罪,凡是財產(chǎn)性犯罪,對贓款的使用去向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貪官們有扶貧幫困的積德行善之舉,也不足以使他們的貪污行為得到寬容。否則,以“濟貧”而受賄、以“社會贊助”而受賄、以“公務活動”而受賄,便可能成為某些人打法律擦邊球的托詞。
本報將繼續(xù)關注此案。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