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弟弟去外地打工,之后便音信全無,家里人到處打聽,并且張貼了尋人啟事,可還是不知道他的下落。現(xiàn)在,我弟妹以他失蹤為由,準備分割他的財產,請問,失蹤人的財產能繼承嗎? 解答:失蹤人的財產是不能繼承的。我國繼承法第3條明確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
始”。而失蹤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所以他的財產不能繼承。但可設立代管,我國民法通則第21條規(guī)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彼,公民失蹤后,上述親屬依順序享有代管其財產的權利或者負有代管的義務,以保護失蹤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 但是,如果失蹤人一直下落不明,其個人財產、債權債務及婚姻關系等難以得到正確處理,那么就會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此,法律規(guī)定通過一定的法律條件和程序,經失蹤人的親屬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對失蹤公民推定死亡,即宣告死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從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失蹤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財產才能由他的繼承人繼承。但宣告死亡只是人民法院根據(jù)一定法律條件依法對失蹤人推定其為死亡,那么有可能發(fā)生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xiàn)的問題。民法通則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的,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組織,應當按照他的請求還原財物,原物不存在,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你弟妹及其孩子還不能繼承你弟弟的財產。只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并由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后,才能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財產。 而且,如果你弟弟在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現(xiàn),取得他的財產的人應返還原物或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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