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2月9日電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行監(jiān)管部發(fā)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王小石涉嫌受賄一案,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2萬元。
與王小石一同受審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
司人員受賄罪和介紹賄賂罪,數罪并罰,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今年44歲的王小石,捕前系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行監(jiān)管部發(fā)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
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通過他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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