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在公交車上偷錢不成將乘客砍傷,而司機面對持刀歹徒沒敢出面制止,后又開了車門將歹徒放走,受傷乘客于是將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日前一審判決公交公司及車主連帶賠償受傷乘客13.5萬余元。
2004年5月8日,當事人李某乘臨沂一輛公交車到單位上班,半路上有兩個小偷想偷他的錢包,結果被他發(fā)現(xiàn)了,
他和對方扭打了起來,車到了下一站時兩小偷就下了車。沒想到,其中一個小偷下車后又返回車上,突然拿出刀刺向了李某左邊面部。受傷的李某立即求助公交車駕駛員和售票員,讓他們趕快抓住歹徒并報警,或者將車先開到派出所。
但是,司機和售票員都沒敢出面制止歹徒,也沒有打報警電話。因為害怕歹徒報復,司機反而打開了車門,讓歹徒大搖大擺地下了車,還將受了重傷的李某趕下了車。后來在乘客報警后,民警才來到了現(xiàn)場,并將李某送到醫(yī)院治療。李某的左眼球沒有保住,傷情經法醫(yī)檢驗鑒定構成五級傷殘。
李某認為公交公司沒有盡到保護乘客安全的義務,應對他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公交公司和車主則認為,雖然合同法規(guī)定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但當時駕乘人員和乘客李某同時受到了不法威脅,駕乘人員的做法是有情可原的,李某的損失應由在逃的犯罪分子來承擔。(記者
董震 通訊員 澤義 華東)
責任編輯 張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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