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與謝某同住在一個小區(qū)的一棟樓里。兩人是六樓門對門的鄰居。黃某先買的房,入住后就在兩戶中間的公共樓道里安裝上了鐵柵欄門。 謝某入住后,看到鐵柵欄門覺得心里很別扭。他還發(fā)現(xiàn),鐵柵欄門拉動的噪音很大,同時鐵柵欄門也影響其搬運大件物品。謝某多次與黃某商議,
請他拆掉鐵柵欄門,但黃某態(tài)度強硬地拒絕了。 謝某于是以封堵樓梯影響其通風采光,造成安全隱患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黃某拆掉鐵柵欄門。 法院近日審理后認為,黃某將樓梯封堵侵害了其他住戶的共有權,應當拆除。 法官說,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應多占、獨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如果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除須經(jīng)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外,還須征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宋廣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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