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昨日報道,遼寧黑山禽流感疫區(qū)應發(fā)撲殺家禽補償金全部發(fā)放到養(yǎng)殖戶手中。
在近年的一些重大社會新聞事件,如非典、房屋拆遷、司法錯判等案例中,我們不約而同地都會聽到同一個詞:國家補償。近來也頻頻有法學家呼吁立法規(guī)范國家補償行為,并將其與“國家賠償”區(qū)別開來。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國家賠償適
用的情況是國家有違法行為,并因此向受害者進行的賠償;而國家補償是在國家行為完全合法的前提下給公民造成損害的結果進行補償。前者見于保定的楊志杰被執(zhí)法機關打傷并限制人身自由4477天后所獲得的賠償;后者見于因禽流感殺雞而給雞農(nóng)造成損失由國家按價補償。
其實在這里我倒覺得做法理上的區(qū)分雖然重要,但它更重要的意義則是在觀念層面上。對缺陷巨大、執(zhí)行不力的國家賠償法進行修正、出臺國家補償及相關法律,其實意味著個人與國家關系的重新定位,往日那種要求個人為國家無條件犧牲的觀念已經(jīng)受到實質性的沖擊。
在現(xiàn)代法治觀念中,個人與國家是一種相互負責的關系。
如果個人選擇愿意為這個國家而犧牲,那也必須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做出。也許有人會擔心:如果純?nèi)挥蓚人決定是否為這個國家去犧牲,難道不會所有的人都會選擇否定的答案嗎?我想這里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個人,而在于國家。也就是說,公民如果生活在一個對公民負責的國家,就一定能夠激發(fā)起公民天生的愛國之情。
去年到英國訪學的時候,驚訝地發(fā)現(xiàn)這個國家免費教育的普及率及教育水準之高:一個學生從他四歲起上學一直到上大學之前,都不需要交納任何學費,甚至連郊游的錢也列在政府的教育預算里。這個國家通過一系列的醫(yī)療、教育、福利政策把公民個人的利益與這個國家緊緊地聯(lián)系到一起。這種關系是牢不可破的。一旦有什么險情危及這個國家的生存,就等于是危及了所有公民賴以生存和熱愛的全部生活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一定會奮起保衛(wèi)自己的國家,因為這和保衛(wèi)自己的家園沒什么區(qū)別。一位英國的中學教導主任自豪地告訴我說,他們這里很多學校都不開公民教育課,因為這種公民教育、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愛國主義早已滲透在每個學生自己的生活之中了。所以我想,真正的愛國主義,并不需要特別的強調(diào),而應該浸潤在國民生活的每一個細節(jié)中。只要國家真正為它的每一個公民負上責任,那么公民熱愛這個國家、甚至為保衛(wèi)它而流血犧牲,難道不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嗎?
國家對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必須要在平時就得以體現(xiàn)。類似國家補償、國家賠償?shù)姆ㄒ?guī),正是在正確理解了國家與個人的關系之后的產(chǎn)物。國家補償———在國家行為沒有違法但卻仍然造成了損害的情況下對受害者進行補償,是以一個普遍的共識作為前提———即使國家本身的行為并沒有違法,但在很多時候,說到底國家是要為這些事故和犯罪的出現(xiàn)負上一定責任的。比如,在形形色色的校園暴力事件中,教育部門在教育政策、理念引導方面難道就一點責任沒有嗎?國家補償制度的建立,實際上是正視了國家對于公民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有助于實現(xiàn)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標,使不能獲得被告人賠償?shù)氖芎θ四軌蜃畲蟪潭鹊貜谋缓蠊谢謴瓦^來。實際上這也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聯(lián)合國《為罪行與濫用權力行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則宣言》提出:“當無法從罪犯或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錢上的補償:一是遭受嚴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體傷害或身心健康損害的受害者;二是由于這種受害情況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殘障,其家屬、特別是受養(yǎng)人!毙赃鼓勵為此目的設立國家賠償和補償基金。
當國家選擇為它的每個公民都負上相應的責任時,它的公民也會毫不猶豫地選擇為這個國家奉獻和犧牲。我們今天有必要重視并不斷加強國家和公民之間的信任,我相信,類似國家補償這類的法規(guī)將把公民個人與他的祖國更緊密地聯(lián)結在一起———相互信任、共擔責任、彼此忠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