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路工商所副所長邵毅認為,根據《消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的產品質量應該與樣品一致,所以家世界方面銷售給萬女士的地板也應該達到地板樣品一樣的品質,即使地板由于客觀原因存在色差問題,經營者應該在銷售時向消費者提前告之,讓消費者根據產品的真實情況做出自己的選擇
,如果有意隱瞞,就屬于一種欺詐行為。 邵毅對記者表示,根據初步調查的情況來看,首先,家世界有關“地板一經鋪裝,恕難負責”的條款,明顯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的“霸王條款”;其次,家世界銷售地板時沒有明示及告之消費者,樣品與實際存在這么大色差問題;還有就是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地板之間重量相差達450克,涉嫌產品質量問題,他們將這些地板進行送檢,進一步查實其中問題。本報將追蹤報道此事。記者閻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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