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本市有房產(chǎn)一處,一年前將其出租給李某,租期自2004年8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止。我現(xiàn)欲出賣該房,租賃期限未到期的情況下,我能否出賣該房?若李某也想買此房,我是否要先賣與他?
答:出賣處于租賃期的房子,涉及三個法律問題:一是租賃期內的房屋能否出賣;
二是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三是“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都有明確規(guī)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chǎn)的所有權。產(chǎn)權人是你,則你對房產(chǎn)有合法所有權,也有完全處分權,有租賃及出賣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所以,你的房屋雖處于租賃期,你仍可以出賣,進行處分。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0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即涉及承租人的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你若出賣該房屋,應提前通知承租人李某,購買條件相同的條件下,應優(yōu)先賣與李某。若李某已明確表示不予購買或購買條件低于其他購買人,則你可將該房屋賣與他人,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之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所以,你將房屋賣與他人的情況下,根據(jù)《合同法》第229條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原租賃合同在新產(chǎn)權人與李某之間仍有效,李某仍有權租賃使用該房屋至租賃合同期滿止。山東北極之星律師事務所代中偉杜玲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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