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訊(記者郭志霞)被人民日報社解聘后,劉永紅印制虛假名片,冒充該報社副總編,3次騙取事主李某62萬元。昨天,市二中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12年、罰金1.2萬元的判決。
2003年9月,李某為承接東風汽車公司車輛運送業(yè)務及辦理建筑工程開山手續(xù),經(jīng)他人介紹,結識了劉永紅。
“當時,迎接我的一男一女自稱是祝處長和劉處長,他們開一輛黑色奧迪車來接我,前擋風玻璃上還分別放了一個警備牌子和一個安全證!睋(jù)李某回憶,他被接到臺灣飯店后,在晚上吃飯時見到了劉永紅。“我在北京沒有辦不成的事,你找我算是找對了!”劉自稱與東風汽車公司總經(jīng)理苗某及十堰市重要領導熟識,當時,李某身上只帶了2萬元,劉永紅一聽就發(fā)了火:“我的皮鞋就2萬多元一雙,你帶2萬元來見我,別人都帶幾十萬元、幾百萬元……”李某被震住了。劉永紅收下2萬元后仍生氣地說:“先拿這2萬元請人喝茶!”
其實,這些都是劉永紅為騙取李某信任而故意偽裝的。他將以前自己的人民日報社工作證涂改,并印制虛假名片,冒充該報社副總編,指使劉某、祝某冒充他的屬下處長,車也是租來的。劉永紅偽裝的派頭暫時取得了李某的信任。在同年10月中下旬,劉永紅又以相同手段繼續(xù)欺騙李某,要給其辦事,先后向李某索得共計60萬元。后李某越想越不對勁兒,就托在京的親屬調查劉永紅的身份,查后得知劉永紅原來是騙子,于是立即報案。
一審東城法院認為,劉永紅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劉永紅沒有證據(jù)證明其無罪,法院不能采納。但鑒于事主李某的財產(chǎn)損失已實際挽回,法院對劉永紅酌情從輕作出上述處罰。后劉永紅提出了上訴,但被市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
責任編輯: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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