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一男子在行竊時被事主發(fā)現(xiàn)奪門而逃,不料事主緊追不舍,結(jié)果導致該男子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近日,事主周某被死者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事主賠償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近20萬元。大連莊河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因該男子是在快速奔跑的誘因條件下,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故被告人不承擔賠償
責任。
法院的判決書上稱,2003年1月28日9時許,30多歲的寧某在大連市市民周某家翻箱倒柜行竊時,被剛好回家的周某抓個正著,二人隨即廝打起來。寧某操起周某家的菜刀欲砍周某,被周某奮力奪下,寧某見勢奪門而逃。周某撿起一根木棒隨后追趕,追至本屯一居民西墻外,將寧某截獲。
當周某上前拽住寧某欲將其送至派出所時,不料寧某臉色發(fā)白,喘息急促,倒在地上。周某隨即打電話報警,當警察趕到現(xiàn)場時,寧某已經(jīng)死亡。
經(jīng)法醫(yī)鑒定,死者寧某生前患有潛在性肺部疾。ǚ螝饽[),在快速奔跑的誘因條件下,導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寧某死后,其父母提出自訴,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并賠償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近20萬元。大連莊河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在追攆寧某時,用木棒擊打致其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但因?qū)幠呈窃诳焖俦寂艿恼T因條件下,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與被告人擊打沒有關(guān)系,故被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新商報》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