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臨沂8月27日訊
四個月前發(fā)生的蒙山大火的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大學生到蒙山百花峪風景區(qū)寫生時造成重大火災,直接經濟損失近百萬元。8月15日,蒙陰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該判決已于8月25日生效,被告人服判未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4月4日,山東某藝術高校許某
等26名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到蒙山百花峪風景區(qū)寫生。14時許,許某等22名同學到該風景區(qū)南頂子山游玩,在一土地廟處歇息時,許某將隨身攜帶的打火機拿在手中開、關玩耍,不慎將雜草引燃;鸾栾L勢迅速蔓延,導致過火速度加快,撲救困難,造成重大火災。大火造成附近475畝山林過火,燒死、燒傷樹木45125株,直接經濟損失981057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在嚴禁煙火的國家森林防護區(qū)內私帶火種上山玩火,引起火災,致使林區(qū)大面積失火,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的公共安全,構成失火罪。鑒于許某系過失犯罪,無犯罪的主觀惡性,實施犯罪行為后有自首情節(jié),且歸案后認罪悔罪,并與受害方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受害方的諒解,遂根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劉國林胡志英李長富)
編輯:林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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