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 記者26日獲悉,中國保監(jiān)會日前對保險公司財產保險以及短期人身險業(yè)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進行了修訂,并正在就新標準廣泛征求意見。 修訂后,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擬定為以下兩項之和:一項是“最近會計年度自留保費減營
業(yè)稅及附加后50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9%和50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8%”;一項是“最近三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25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22.5%和25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2.5%”(“綜合賠款金額”是指賠款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另外,經(jīng)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上述第一項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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