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魏某酒后駕車撞死了同是酒后駕車的府某,兩家為賠款一事公堂對峙。雙方不但各執(zhí)一詞,還各持了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個事故怎么會有兩份責任認定?近日,嶗山法院審結(jié)此案,因府家的責任認定書是已經(jīng)被撤消的無效證據(jù),法院根據(jù)魏某的證據(jù)做出判決。
2003年10月中旬的一個夜晚,魏某酒后駕轎車,與同為酒后駕車的府某相撞,府某當場死亡。死者府某的父母將魏某所屬的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40多萬元。
府家在庭審中出示了一份由嶗山交警大隊于2003年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魏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而死者府某不負任何責任。令人吃驚的是魏家也出示了一份責任認定書,只不過這一份是嶗山交警大隊在2004年所做的,該責任認定書認定魏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府某則負次要責任。
法官一番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府某所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被青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予以撤銷,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魏家所持的責任認定書才是有效的。根據(jù)責任認定書,嶗山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令其賠償給府家各種費用近30萬元。(趙黎徐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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