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落實國家賠償追償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定》),今后,江蘇省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國家賠償的,必須接受法院的追償,以彌補國家賠償與追償原則之間的“真空地帶”。據了解,這在我國法院系統尚屬首次。
根據《規(guī)定》,被追償的責任人主要是《國家賠償法》中規(guī)定的三種類型: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江蘇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負責人介紹,對有這三種行為者,追償只是懲罰的一部分,不影響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江蘇省法院系統關于國家賠償的追償工作,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當賠償義務機關為基層人民法院時,由賠償小組負責辦理。按照規(guī)定,追償工作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費用之日起10日內經院長審批進入辦理程序,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辦結。
關于追償的數額,江蘇省法院系統是以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賠償金額為限,同時考慮被追償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等具體細節(jié)、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追償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追償的數額不超過被追償人本年度稅后工資的兩倍!兑(guī)定》還設定了對于被追償人的救濟程序,在追償決定作出前,追償工作辦理機構應當就責任承擔、追償數額和給付方式聽取被追償人的陳述和申辯,被追償人也可以要求減免賠償責任;被追償人對追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其所在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
《規(guī)定》要求,追償決定作出后,被追償人應自覺繳納,不主動履行的從其工資收入中扣繳,追償款應當上繳同級財政機關。
據介紹,江蘇高院曾將《規(guī)定》初稿在江蘇法院網上進行公示,在1個月的時間里,共有525名法院工作人員發(fā)表意見,其中贊成的占大多數,不少法官認為“不加以管束就是放縱”,也有部分法官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過于嚴苛,會讓我們在今后的司法活動中畏首畏尾”。
對于江蘇高院的《規(guī)定》,行政法學專家、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君教授認為,江蘇高院首先拿自己開刀,對于增強司法者的責任心,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而保證司法公正,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他說,國家賠償中的追償程序是指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在追償對象的參與下,代表國家行使追償權,實施追償活動應遵循的有關步驟、方式、時限等的總稱。追償程序對于保障和監(jiān)督賠償義務機關依法正確、正當行使國家追償權,切實保護被追償對象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但令人遺憾的是,《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追償的有關程序問題作出必要的、具體的規(guī)定。而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部門實施《國家賠償法》的辦法中,對追償程序也只作了“另行規(guī)定”或者“參照其他規(guī)定辦理”的說明。這種狀況,顯然不利于追償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江蘇省此次出臺比較詳細的制度,對于追償的立案條件、辦理機關、被追償人的救濟權利和執(zhí)行方法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這種因法官出錯而導致國家賠償時個人也賠的做法是一種很好的制度設計。
楊小君同時指出,國家賠償主要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雖然江蘇高院在本省的法院系統建立起了追償機制,但只是局限于一個省的范圍,對于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如行政機關、檢察院和公安局以及監(jiān)獄勞教機關,如何落實國家賠償中的追償問題,仍然需要在實踐中進行探索。
本報北京8月5日電 作者:本報記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