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慶陽市西峰區(qū)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武敬忠與其妻王云因妨害作證,被慶陽檢察機關依法逮捕。
經(jīng)查,2004年2月4日晚,武敬忠之子武斌糾集5名男青年將女青年蘆某挾持到其私人所有的正陽賓館輪奸。案發(fā)后,西峰區(qū)公安局將武斌等人刑拘。武敬忠與其妻王云找
到本案受害人蘆某,給蘆某支付1.5萬元現(xiàn)金,讓蘆某改變陳述。蘆某收錢后,在西峰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改變了在公安偵查階段有關武斌強奸她的證詞,改為武斌“犯罪未遂”,西峰區(qū)人民法院據(jù)此于2004年7月7日一審判處武斌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執(zhí)行五年。
案件宣判后,本案的知情者向慶陽市檢察院控告了武敬忠與其妻王云等人在上述案件中妨害作證的經(jīng)過。2005年初,慶陽市檢察院調(diào)查了受害人蘆某,蘆某證實是武敬忠與其妻以賄買方式讓她改變了陳述。6月12日,武敬忠、王云被慶陽市檢察院批捕,原判緩刑的武斌被依法改變強制措施,收押在監(jiān)。
事件:4人輪奸一女
2004年2月4日晚,武斌與表兄胡某及好友任某、張某、李某、齊某在西峰區(qū)南大街公路賓館為朋友過生日。生日宴會結束后,武斌等6人回到武家開的正陽賓館休息。次日零時許,6人到街道有預謀地閑轉,行至西峰區(qū)南大街萬國家具城門前時,碰見碧海浴都女服務員蘆某下班路過此處,任某喝令蘆某站住,要蘆某陪他們“玩!。蘆某掏出身上僅有的50元錢和一枚戒指給他們,懇求他們放過她,但6人還是將蘆某挾持至正陽賓館603室,胡、任、張、武4人將其輪奸。到清晨7時許,胡某再次將蘆某奸污后,強行將蘆某用出租車送至安定路,在返回正陽賓館后與其他人先后離開。
報案:嫌犯全部歸案
2月5日上午,精神和肉體受到極度摧殘的蘆某向西峰區(qū)公安局報案,西峰區(qū)公安局經(jīng)過審查,于當日立案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胡某、任某、張某、武斌、李某(取保候?qū)?、齊某(移交部隊)等6人于2月5日和4月8日被抓捕歸案。6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4月27日,西峰區(qū)公安局以涉嫌強奸罪依法將胡某、任某、武斌、張某移送至西峰區(qū)檢察院。
一審:武斌“強奸未遂”
2004年6月3日,西峰區(qū)檢察院向西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胡某、任某、張某、武斌以奸淫為目的,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應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張某、武斌系從犯。西峰區(qū)檢察院同時認為,武斌在犯罪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qū)μJ某的強奸未能得逞,屬未遂,加之武斌犯罪后,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jié),應從輕處罰。
2004年7月7日,西峰區(qū)法院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法庭查明,案發(fā)當天,武斌的母親王云得知此事后責問武斌,并打電話聯(lián)系張某等人到公安機關投案,張某接到電話后,將案情告知其母親張學蓉,張學蓉指使兒子去投案,張某便與武斌相約先到正陽賓館集中,在王云的帶領下于2004年2月5日下午2時許出發(fā)準備自首,剛出門即被公安人員抓獲。武斌、張某到案后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均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2004年4月7日,西峰區(qū)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胡某親屬的配合下將胡某抓獲。法院認為胡某等4人屬共同犯罪,一審依法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0年,任某有期徒刑7年,張某有期徒刑5年,武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上訴:“賄買”隱情暴露
一審宣判后,被告胡某上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辯稱在整個案件中,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同時案發(fā)后,自己也有自首情節(jié),且不是主犯。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對此案發(fā)回重審。西峰區(qū)人民法院重審時,仍做出與一審相同的判決。
胡某再次提出上訴。2005年初,慶陽市中級人民法對此案再次發(fā)回重審。胡某上訴期間,經(jīng)慶陽市檢察院查證,被告武斌的父親武敬忠、母親王云在案發(fā)后,以1.5萬元現(xiàn)金賄買受害人蘆某,同時,武斌的母親王云認受害人蘆某作干妹子,使蘆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作出武斌對其強奸未遂的陳述。2005年6月12日,武敬忠、王云因妨害作證,被慶陽市檢察院依法逮捕。本報記者
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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