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前右一)率領的中國國民黨大陸參訪團在南京祿口機場受到歡迎。 新
華社記者 韓瑜慶 攝
臺灣“高檢署”日前受理指控代表國民黨訪問大陸并簽訂兩岸交流發(fā)展共識的副主席江丙坤觸犯“私與外國訂約罪”,臺“高檢”已分案偵辦。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高檢”指控江丙坤的罪名,是刑法“外患罪”章第一百一十三條“應經(jīng)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的私與外國訂約罪,罪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外患罪”由“高檢署”為第一審管轄,因此由臺灣“高檢署”分案偵辦。
臺灣“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表示,法務部尊重“高檢署”對這件告發(fā)案的偵辦,不會表示任何意見,他相信承辦檢察官會先去了解告發(fā)指控的事實,并依據(jù)法律做認定;目前本案僅是“受理民眾告發(fā)”的偵辦階段,會不會成立犯罪,現(xiàn)在言之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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