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9歲的鐘明老太1999年出資購得一套房改房。其中小兒子祝清繳納了16300元購房款。房屋產權所有者為鐘明。 丈夫去世后,鐘明一直與小兒子一家生活在一起?紤]到購房款也是由小兒子代為繳納的,鐘明決定房屋由祝清繼承。為防止其他子女爭奪,鐘明立下遺囑,寫明自己去
世之后,現在居住的房屋產權內屬于她的份額由祝清繼承,但祝清必須在其去世前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鐘明還將遺囑拿到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然而,2004年1月,祝清在一次因公出差中,不幸車禍喪生。此后,鐘明繼續(xù)與小兒媳陳瓊生活在一起。但因生活瑣事發(fā)生了矛盾,婆媳關系日益緊張。 鐘明認為陳瓊與自己關系不好,以后的生活要其他子女照料,便重新立了一份遺囑,將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房屋產權給予其他子女繼承。兒媳陳瓊以侵權為由,將鐘明告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鐘明自立遺囑將其名下房產由祝清繼承,但該遺囑的前提是祝清必須照顧老母的生活起居。由于這一附帶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原告陳瓊的丈夫祝清死亡而不可能實現,事后又由于婆媳關系不和以致不能在一起居住,因此鐘明對其個人財產重新進行處置,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駁回陳瓊的訴訟請求。 南昌大學法學院張教授認為,本案中鐘明老人立下的第一份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有效。但由于祝清在其母去世之前死亡,因此祝清法律上沒有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鐘明的第一份公證過的遺囑也因此而失效,她可以自由地重新處置自己的合法財產。陸小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