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6日對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fā)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畢玉璽受賄、私分國有資產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畢玉璽因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死緩。 經法院審理查明,畢玉璽于1993年至2004年間,共計受
賄1004萬余元,私分國有資產300萬元。 法院認為,畢玉璽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且其所犯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鑒于畢玉璽涉嫌犯罪被審查后,能如實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且大部分贓款被追繳,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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