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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記者報警,打人者竄到馬路上打手機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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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者及其車輛 |
新聞采訪是黨和人民賦予一名新聞工作者的權利,但上周六中午,本報攝影記者臧磊在采訪一起交通事故過程中,無端受到了一輛無牌鏟車車主及其相關人員的推搡、追打。110警車在十多分鐘后趕到場。負責處理這一事件的湘潭路派出所一副所長竟然說,翻車是人家的私事,記者需要出示可以在現場拍攝照片的法律依據和具體條文。
正常采訪竟遭追打
11日中午12時許,本報記者臧磊驅車從十梅庵梅園采訪返回報社途中,經過十環(huán)路南嶺附近時,發(fā)現一輛黃色無牌鏟車翻入路邊深溝中。出于職業(yè)敏感,臧磊趕緊停車拍照。拍照同時,他發(fā)現該無牌鏟車四輪朝天,駕駛室損壞嚴重。他擔心駕駛員還被困在駕駛室中,便立即跑下深溝中查看。
這時,從坡頂的車上下來一男青年,快速竄至臧磊身邊說:“不準拍照片!标袄诋敿聪蚱湔f明了身份,并說明拍攝新聞照片是記者的職責。但該男子仍阻撓臧磊拍照,并出手搶奪臧磊手中的相機。這時,從車上又下來四五名男子,一起圍攻臧磊,為保護相機臧磊被這伙人打翻在地。當他再次起身時,又被追打到深溝中的土坑里。
車尾被撞來得突然
無奈之下,臧磊撥打110報警。這伙人見狀從溝底跑上溝頂,并各自拿出手機聯絡。臧磊勉強起身,堅持繼續(xù)完成拍攝工作,并爬上溝頂。此時,臧磊看到打人者駕駛的白色大頭車準備倒車離去,便站到車尾部擋住去路,第四次撥打110報警。車上的打人者不由分說,再次下車,圍攻臧磊。
在這一過程中,一輛車號為魯V×0995白色面包車緩慢地行駛到臧磊的富康車邊。在與富康車輛相距1.5米左右時停下,然后突然打方向加速沖向富康車左側,欲將車輛撞向溝底,沒有成功,但臧磊所駕車輛車尾被撞壞。肇事車隨后加速駛離現場。
民警質問令人不解
在臧磊報警十多分鐘后,110警車終于到達事發(fā)地點,將打人者與臧磊一起帶到湘潭路派出所。
一位民警查看了臧磊的記者證后,簡短地詢問了情況后,轉而“嚴肅”地糾正臧磊說:不能說“打”(人),他們這是“擁”。
在場的一副所長和做筆錄的民警都問臧磊同樣的問題:“你憑什么拍照片?”“是不是公事?”
這名副所長說:記者證僅僅是記者的身份證明,記者拍照片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翻車是人家的私事兒,記者需要出示可以在現場拍攝照片的法律依據和具體條文。令臧磊哭笑不得。
此后,臧磊在返回報社途中同現頭暈、惡心癥狀,向派出所求助,該所孔所長駕車并帶司機送臧磊返回報社。
至今沒有處理結果
事件發(fā)生后,本報與有關部門進行了交涉。但直到目前,事件還沒有結果。上周六,臧磊接到湘潭路派出所孔所長的電話,對他表示歉意。
經醫(yī)院檢查,臧磊的傷情為:逆行性遺忘、腦震蕩、腰椎輕微滑脫、軟組織挫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本報記者
采訪權受保護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有關言論、出版自由和公民批評監(jiān)督權的規(guī)定,賦予了公民和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公民知情權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新聞記者的具體采訪報道行為來實現的。侵犯記者的采訪權,實際就是侵犯公眾知情權。2004年4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強調:社會方方面面要大力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jiān)督。要維護新聞工作者的采訪權利,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保證輿論監(jiān)督正常進行。
何為隱私
我國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禁止侵害。隱私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如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法人的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以開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訊秘密。收集、儲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隱私資料,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此外還包括了諸如健康狀況、生活經歷、婚戀、社會關系、信仰、心理特征等個人生活情報以及個人通訊方式。
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所長喻國明評論說:記者有權采訪公眾性事件。部分人刻意夸大自身的隱私權,部分單位掩耳盜鈴,漠視記者正常的采訪權利,導致記者被打事件屢屢發(fā)生。喻國明指出:對于事關公共利益,跟社會有直接明顯利益聯系的事件,其事件本身就具有公眾性,所以記者有采訪權。此外,對發(fā)生在公共場所的事件,只要不泄露國家機密,記者都有采訪權。對個人在公共場所發(fā)生的事件,個人的隱私權要自然讓步,記者有權采訪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