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萌
成都市檢察院近日出臺的一項措施令人關注。這項名為《受理新聞單位移送案件線索實施辦法》的措施,鼓勵媒體將涉及貪污賄賂、瀆職、違法辦案等5大類案件的線索移交檢察機關。除公開報道外,也歡迎媒體提供“隱性線索”,對具體實施方式也做出了相應規(guī)定。據(jù)悉,成都市檢察院是全國較早出臺此類措
施的檢察機關。此舉也為檢察機關與新聞媒體建立了一套操作性較強的互通機制。新聞媒體和檢察機關都承擔“監(jiān)督”之責,不同的是,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jiān)督,檢察機關則執(zhí)行法律監(jiān)督。把兩個監(jiān)督結合起來,威力就更大了。
該《辦法》的出臺,適時且順乎民意。事實上,透過近年來發(fā)生的不少案例,人們已普遍意識到媒體監(jiān)督的重要性。而成都市檢察機關率先與新聞機構溝通,主動給自己“攬活”也說明檢察機關正在轉變觀念,力求提供更好的服務。此舉的社會需求與意義則體現(xiàn)在如下方面。
首先,如今群眾很愿意找媒體。這有兩個原因。一是媒體積極報道各類敏感事件,仗義執(zhí)言,發(fā)揮了不少作用,贏得了群眾信任。二是媒體更具親和力。一方面這是因為一些人對政府機關仍懷緊張情緒,認為“衙門”不好進。另一方面,也說明某些部門辦事態(tài)度、效率不能令人滿意。而媒體感覺則不同,接受采訪比正式向有關部門遞交材料或接受詢問來得輕松,心理壓力也較小。此外,還有一些知情人不愿暴露真實身份,通過媒體做“傳聲筒”顯然是不錯的選擇。而且,在沒有充分證據(jù),但十分可疑的情況下,向媒體一吐為快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誣陷”嫌疑。
而媒體作用也令人矚目。毒奶粉、西安彩票等一系列大案都是先由媒體報道,引發(fā)關注,進而司法介入。明顯的問題,媒體給予報道不會有負面影響的擔心?捎捎谟浾呓佑|面廣,材料眾多,媒體常能獲得大量存在但不夠確定的違法犯罪線索。若捕風捉影報道則可能失實或引起糾紛。此時媒體面臨兩難選擇,要么深入下去,明查暗訪探求真相;要么束之高閣不了了之。如選前者,由于只擁有監(jiān)督權,沒有偵察、執(zhí)法權,采訪過程中記者很容易遭遇各種阻力。記者因采訪被打,被非法拘禁的事時有發(fā)生,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脅。此外,記者監(jiān)督權被用作調查取證本身也不恰當,含有“越權”意味。媒體需要一種正規(guī)途徑,實現(xiàn)與具有司法權限的部門相溝通,這樣作用就大了。
檢察院就不同了,查案是他們的職責。媒體的大量材料將極大增加線索來源,可以說為檢察機關安上了順風耳,可耳聽八面風。通過媒體的移交轉達,相當數(shù)量有疑義的線索也能被專業(yè)人士篩選鑒別,從而根據(jù)情況判斷受理與否。不屬檢察機關職權范圍的,也可有針對性地移交相關單位處理。這不僅是為檢察機關擴大信息途徑,更可對一系列案件查處、破獲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此舉還解決了新聞媒體權責相混問題,避免記者可能遇到的尷尬與風險,是一項一舉多得的舉措。此外,成都市檢察院規(guī)定:須在一月內把線索分流情況告知新聞單位,結案一月內也需把查處結果反饋給有關單位和記者。新聞單位和記者有權查詢案件處理情況,并優(yōu)先全程跟蹤報道。這既給予了有關單位報道優(yōu)先權,保護了其提交線索的積極性,也使處理過程公開透明,更對檢查機關內部作風、辦案態(tài)度、工作效率起到了督促作用。
新《辦法》解決了媒體線索多、難處理,檢察機關途徑少、等線索兩大問題,也照顧了一些群眾的特殊需求,應給予肯定。通過實踐完善,也可在檢察系統(tǒng)推廣。不過,這一舉措也引出思考,群眾為何不愿直接向檢察機關舉報?固然有群眾觀念、難言之隱等客觀因素,可檢察機關自身有沒有問題?媒體監(jiān)督固然重要,但以長遠眼光看,檢察機關還應著眼于完善內部各種機制,改變作風,提高辦事效率,贏得公民的信任,讓百姓敢于找檢察院,愿意通過檢察機關反映問題,這才是進一步努力的方向。
責任編輯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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