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主體】據(jù)《南京晨報》報道,南京市年前出臺了小汽車配備、更新使用管理暫行規(guī)定,因特殊情況私事用車時,需經(jīng)批準(zhǔn),按實際里程數(shù)計費。收費標(biāo)準(zhǔn):小轎車1.00元
/公里,旅行車1.30元/公里。車費由用車人直接向單位支付,收取的費用可用于彌補單位車輛維修經(jīng)費。    筆者以為,這一規(guī)定表面上看起來是對公車私用的限制,實際上行同虛設(shè),甚至還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是個十足的餿主意。    公車私用之所以屢禁不絕,主要是因為不好監(jiān)管。許多公車私用,用車人往往不會明目張膽地說出來,而是要找一個冠冕堂皇的公事理由作為掩飾。就是特殊情況需要公車私用,用車人往往也不會直接找人審批,而會找一個工作上的理由。而用車人,尤其是領(lǐng)導(dǎo)干部,要找這樣的理由其實并不難。就算這樣的理由存在漏洞,估計也沒有人愿意得罪人予以揭穿。在這種情形之下,誰還會因為特殊情況需要公車私用而主動找人審批呢?林木森/文司海英/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