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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早報:“當場擊斃”有先決條件
青島新聞網  2004-09-29 04:44:50 青島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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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主體】9月26日7時許,一名60多歲、右腿有殘疾的男子,闖進蘭州市東崗東路省文聯(lián)家屬院676號西單元503室向戶主討債,聲稱隨身攜帶炸藥包,如果戶主不還欠款,便同戶主及其家人同歸于盡。當地警方接到報警后,迅速包圍了現(xiàn)場,多次派員對討債者進行勸解,被對方拒絕。當天下午4時17分左右,討債
者終于離開503室,一人行至家屬院車棚附近時,警方兩次鳴槍警告要求對討債者進行檢查,后在討債者繼續(xù)前行的情況下將其當場擊斃。(9月28日《青島早報》)

    據說503室戶主欠討債人30萬元多年未還,討債人家在陜西,多次從陜西到蘭州討要欠款,目前也被單位逼著還這筆錢。筆者注意到,這篇報道于9月27日在新浪網發(fā)表,到目前網友共發(fā)評論帖子近3000條,基本上是對這件事處理方法的質疑、批評。

    “當場擊斃”說起來簡單,且看起來是緊急狀態(tài)下對公民生命財產進行保護的必要手段,但操作起來卻需要慎重細致。

    對什么人在什么情況下才能夠采取“當場擊斃”手段?筆者以為,一些程序不能省略。一是要對事發(fā)現(xiàn)場進行確實認可,即弄清什么情況下才是“緊急狀態(tài)”,是不是真的緊急狀態(tài)?二是要對當事人所采取的極端手段進行確認。要實際對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其是不是在用極端手段危害他人或是預備危害他人;三是對當事人行為目的進行確認,分析當事人是否一定會發(fā)生危害他人的極端行為,等等。這些似乎是實施“當場擊斃”前就需要搞清楚的。因為人命關天,萬一“擊斃”錯了,當事人不會復生。

    “當場擊斃”雖然是法律賦予警方非常情況下的一種權力,但決不可濫用。筆者以為必須有與之配套的嚴格的操作程序。在采取這一極端手段前,要搞清楚當事人身份,弄清動機,判明危害,分清步驟,以盡量避免發(fā)生“當場擊斃”為處理問題的基準點。

    因此,只有有了可靠的程序,才可能保證“當場擊斃”行為的正確性。(趙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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