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福州5月27日電
福建省邊防總隊干部鄭暉7年前酒后駕車接連撞死兩人并導致一人受傷。福建省高級法院日前以交通肇事罪終審判處鄭暉有期徒刑13年。死者家屬與福建省邊防總隊、鄭暉在民事賠償方面也已達成協(xié)議。
鄭暉原系福建省邊防總隊技術處參謀,中尉軍銜。1997年12月5日晚,鄭暉喝完白酒后,獨自
駕駛本單位一輛三菱牌旅行車,經福州北大路與湖東路交叉口時,與一輛“的士”相刮擦。鄭暉認為“的士”司機罵他,于是駕車左拐彎追趕“的士”。當車行至西湖公園門口時,撞到正在人行橫道上走路的老人黃德玉,致其當場死亡。鄭暉沒有停車,繼續(xù)行駛至西洪路與湖頭街交界處時,又與一輛自行車刮擦,緊接著撞到正在人行橫道旁推童車的黃海霞及其所推童車,致童車中的男童林武軒(1歲8個月)當場死亡,黃海霞輕傷。事發(fā)后,鄭暉沒有停車,逃離現(xiàn)場。經交警部門鑒定,鄭暉對兩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鄭暉案在當時引起社會極大關注,然而,此案的審理過程卻一波三折。1998年1月,福州鼓樓區(qū)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鼓樓區(qū)法院提起公訴。同年5月21日,鼓樓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鄭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鄭暉及其所在單位賠償死者家屬共20萬元。雙方當事人對此判決均表示不服。兩個月后,福州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將此案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1998年11月,鼓樓區(qū)法院開庭重審,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鄭暉有期徒刑15年。1999年5月,鼓樓區(qū)法院撤銷該判決,此案改由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2001年5月,福州市中院就此案再次開庭審理。2001年12月30日,福州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鄭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鄭暉必須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總計16.6萬元。
一審宣判后,兩位死者的家屬及鄭暉均上訴至省高院。2003年10月30日,省高院裁定將此案發(fā)回福州市中院重審。
福州中院重新作出的一審判決認為,鄭暉違反交通法規(guī),酒后駕駛汽車,在撞倒被害人黃德玉致其死亡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在逃逸中又撞到1歲8個月的男孩林武軒,致其死亡,撞傷黃海霞,致其輕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因此,一審判決鄭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此判決結果在省高院終審中得以維持。(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