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某證券公司的員工偷偷將股民的股票全部賣掉,股民要求證券公司全額賠償,而證券公司只答應賠償員工賣掉股票獲得的錢。今天,這位股民再次向證券公司交涉未果后向本報法援在線求助。
據(jù)在濟南市鐵路局工作的股民張女士介紹,2000年8月和11月,她先后在省城西部一家證券公司購買了兩種股票,共1800股
。后來,她賣了300股,還剩1500股。當時,這些股票價值1.8萬元。此后,她一直未再買賣這兩種股票。
直到今年2月,她才知道剩余的所有股票都于2002年12月16日被這家證券公司一名工作人員以7069.63元的價格賣掉了,F(xiàn)在,這名工作人員已經(jīng)逃到了外地。張女士找到了證券公司,要求證券公司對她的損失承擔責任。證券公司雖然答應承擔責任予以賠償,但表示員工當時賣了多少錢給多少錢,因此他們只答應給張女士7000多元的賠償。
張女士認為證券公司的賠償數(shù)額太低,要求按照她購買股票時的價錢進行賠償,但她的要求被證券公司拒絕。對此,本報律師團律師、山東邦源律師事務所郭慶東主任認為,證券公司在未得到授權的情況下將股民的股票盜賣,其行為具有明顯過錯。除非張女士同意接受7000多元的賠償,否則,證券公司至少應當賠償張女士1.8萬元的直接損失。(記者 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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