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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交"定金"誰料收據變"訂金" 看錯一字險丟預付款
青島新聞網  2004-04-07 02:55:24 青島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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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報訊 昨日,市民申女士來嶗山區(qū)消協(xié)投訴,稱她于去年12月25日在某房地產公司預定了一套在建中的套房,并預交了“定金”3萬元,而房地產公司為申女士開出的收據上卻是收“訂金”3萬元。她在近日攜帶50余萬元前去交房款時,發(fā)現導購小姐為
其提供的圖紙和看房時提供的圖紙不一致,要求退款時,該房地產公司稱“訂金”不能退。

    依照《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五條和《消法》有關規(guī)定,嶗山區(qū)消協(xié)對雙方進行了調解,該房地產公司返還了申女士“訂金”3萬元,并賠經濟損失1000元。消協(xié)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購房協(xié)議時,一定要認真、細心,當自己不懂時,可以請教懂行的人員或部門,特別是認清“定金”或“訂金”兩個字,并全面理解其內涵。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在合同的履行中,交“定金”者,如果違約,則“定金”失去,不能復得。收“定金”者,如果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則是預交的貨款中的一部分“貨款”,如果供貨方違約,也只能是將“訂金”原數額返還,而不能雙倍返還。如果是交“訂金”方違約,在沒有給供貨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下,“訂金”也應如數返還。(于喜河劉克玉劉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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